財經三人談:16歲前遠離社交媒體?這些細節還需推敲
作者:熊丙奇 曹磊 达乔
編者的話:近期,為了減少16歲及以下青少年對社交媒體的使用,國內外不約而同出現了相關倡議或法令。面對網絡技術和社交媒體平台的飛速發展,青少年用户往往缺乏自我保護能力,“限制使用”似乎已經成為共識。那麼,限制什麼?由誰來限制?用什麼彌補青少年的信息和社交需求?許多細節仍需要謹慎推敲。
不玩手機玩什麼
熊丙奇
數據顯示,2023年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上升至1.96億。上網的未成年中有相當比例註冊有社交媒體賬號。有關調查表明,社交媒體對中小學生有很大的“誘惑性”。中小學生使用社交媒體,主要以娛樂放鬆為主。通過發佈文字、視頻記錄個人心情和分享生活,以及通過社交媒體拓展社交圈,與朋友保持聯絡,這都是正當需求。但如果使用不當,就可能出現上癮、隱私泄露、網絡霸凌與欺詐等問題。對此,國內有學校發出倡議,建議學生在16週歲之前儘量遠離社交媒體。
然而,要讓學生遠離“充滿誘惑”的社交媒體,需要直面一個問題:學生不玩手機玩什麼?
調查顯示,不少中小學生在學業之外的愛好就是玩手機、使用社交媒體。由於部分學校和家長對孩子實行“圈養教育”,很多中小學生並沒有其他的興趣。部分家長為了減少自身負擔,將“玩手機”作為給予孩子的“獎勵”,讓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賬號玩遊戲、看直播、刷短視頻等。顯然,如果不轉變“圈養教育”思維,禁止孩子玩手機、玩社交媒體,等於奪去了當前滿足其社交娛樂需求的途徑,而沒有提供替代方案。
這一問題實際上需要學校與家庭、社會攜手解決。首先,部分學校和家長應該先轉變“圈養思維”;同時,學校、家庭、社會需要給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和創造有意義的活動與空間,滿足學生的娛樂、社交需求,鼓勵學生進行自我探索、自我發展,培養廣泛的興趣。
不久前,教育部等十七部門聯合印發《家校社協同育人“教聯體”工作方案》,提出要推動各地全面建立家校社協同育人“教聯體”。所謂“教聯體”,就是以中小學生健康快樂成長為目標、以學校為圓心、以區域為主體、以資源為紐帶,促進家校社有效協同的一種工作方式。簡而言之就是不要再讓學生只過學校、家庭“兩點一線”的生活,被禁錮在學習中,以玩手機作為主要娛樂,而是要讓他們適度地走向社會、融入煙火生活。(作者是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
平台應完善哪些功能
曹磊
社交媒體平台上的內容對青少年羣體來説有一定的引導性。青少年用户的價值觀可能會受到網絡創作者潛移默化的影響,同時,這一年齡羣體可能會模仿社交媒體上的某些行為或言論。而且,如今社交媒體上的內容已然成為青少年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之一,但多樣和複雜的信息來源可能會誤導他們。
因此,在青少年使用社交媒體的過程中,平台負有多重責任。第一,平台需要做好年齡認證,確保未成年人無法繞過限制訪問平台或特定功能。第二,平台應對發佈的內容進行嚴格的監管。第三,平台應確保青少年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得到妥善保護。第四,平台應建立有效的網絡欺凌舉報和應對機制,及時介入處理欺凌事件,保護青少年的心理安全。第五,平台應通過宣傳和教育,引導青少年正確使用社交媒體。
如今不少社交媒體平台都設置了“未成年模式”,這些設計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青少年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是功能不完善,部分平台的未成年模式在功能設計上存在缺陷,如時長限制、彈窗提醒頻率等方面各不相同,實際使用效果不佳。同時,使用率不高,由於未成年模式大多是在家長的強制要求下使用的,再加上部分軟件功能不完善,實際使用率並不高。另外,監管難度大。由於未成年人的上網行為具有隱蔽性和不確定性,平台很難對未成年人的上網行為進行即時監控和有效管理。最後,缺乏有效引導和教育。目前一些平台的未成年模式缺乏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教育和心理輔導。這導致一些未成年人在面對社交媒體時缺乏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能力,容易產生網絡成癮、網絡欺凌等問題。
對此,社交媒體平台需要持續完善功能設計,確保時長限制、內容過濾、消費管理等方面更加精準和有效,並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管。同時,平台也需要明確創作規範與標準,可以利用技術手段提高內部的內容審核準確性和效率。此外,平台還應建立有效的舉報和應對機制,及時處理違規內容。(作者是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
來自澳大利亞的啓示
達喬
社交媒體對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的負面影響正日益受到各國政府的關注。11月的最後一週,澳大利亞國會眾、參兩院在一週之內快速通過《2024網絡安全(社交媒體最低年齡)修正案》,成為全球第一個全面禁止16歲以下青少年及兒童使用多數社交媒體的國家。此舉引發各國廣泛關注,給不少希望推行相關政策的國家提供了參考。
澳大利亞的立法受到關注的原因有幾個。首先,對“社交媒體”的定義進行了細化,即能夠實現兩個或多個用户之間在線社交互動目的的任何在線服務;同時,澳大利亞引入了“有年齡限制的社交媒體平台”這一新概念,並規定“16歲以下”將不再被允許在“有年齡限制的社交媒體平台”上擁有賬號。
其次,此次立法明確了對青少年使用社交媒體的監管責任由各大社交媒體平台承擔。從社會管理的角度看,運營社交媒體平台的企業是主要獲益方,也是對青少年造成潛在影響和傷害的主要責任人。按照責任權利相等的市場經濟原則,社交媒體平台理所應當承擔起對青少年使用者的審核責任。澳大利亞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豁免了家長和監護人的責任,將後者“拉”到了和政府一起監管社交媒體平台的“統一戰線”上,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法案執行中的阻力。
此外,澳大利亞法案中有一條被媒體忽視、但筆者認為很有意義的規定,即家長和監護人仍然有向16歲以下子女介紹禁用社交媒體法案的內容,以及表達願意就此與孩子進行溝通的義務。面對來自青少年羣體對禁令的挑戰,家長和監護人才是每天實際接觸和監護子女的主體。立法給了他們對孩子進行法規宣講的法律基礎,但卻無法提供家庭成員間和諧共處、良性教育的社會學和心理學基礎。因此,法案中關於表達願意就新法案進行溝通的規定顯得尤為重要。
最後,新法案在對待各個社交媒體平台的態度上並未簡單地實行“一刀切”。媒體普遍認為,以聊天、社交、娛樂和短視頻為主的平台都將被納入該法管理。但是,一些遊戲、消息和教育平台可能被豁免。此舉旨在引導社交媒體平台在針對青少年的服務和內容上找尋新的發展方向,鼓勵企業開發促進教育和益智娛樂的新產品。
各國正密切關注該法案實施後的效果,以及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以看出,各國對社交媒體平台在青少年中的使用進行限制已經由“要不要”的原則問題,轉向“何時開始”以及“以何種方式”進行監管的細節問題。(作者是本報駐澳大利亞特約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