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公款組織宴請與違規接待、大吃大喝行為如何區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也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的,也要追究黨紀責任。
這兩個條文都是保障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紀律條文,在執紀實踐中要注意二者的區分。第一百一十三條強調的是對公共財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揮霍浪費,假公濟私。這些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既有可能在公務接待之時,也有可能不在公務活動期間。無論是何種情況,無論因公因私,都不允許違規使用公款。而第一百一十六條強調的是在接待中的違規行為,是為了規範接待活動,約束接待中的揮霍浪費行為。
也就是説,公務接待或者商務接待花公款是允許的,所不允許的是藉機大吃大喝。在公款的管理使用方面,應當説二者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如果在公務接待或者商務接待中違規用公款宴請的,應當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處理。除此之外,違規用公款宴請的,則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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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藉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