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230萬元公款!文昌一村幹部被判刑
近日
文昌法院審結一起
挪用資金案
2013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間,葉某利用擔任文昌市某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以村委會工作經費開支為由,採取邊借邊還的方式多次將村集體資金用於個人及家庭開支,累計挪用資金共計232萬餘元。葉某分別於2020年1月22日、9月24日歸還30萬元、50.5萬元,其中有152.136191萬元超過3個月未還。
2023年7月26日,葉某主動聯繫文昌市監察委員會,供述其挪用村集體資金的事實。截至2023年6月11日,葉某已陸續歸還被挪用的資金共計232萬元。
葉某身為村委會主任,他在慾望的驅使下,將手伸向公款,此行為觸犯了挪用資金罪的紅線。或是在法律威嚴的震懾中,他主動投案自首。葉某因挪用資金罪,近日被文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説法
文昌法院的王法官介紹,挪用資金罪多發生於公司、企業的高管、財務及銷售人員中,公司工作人員工作中踏實本分、盡職盡責方是正道,挪用資金的非法行為看起來能更快地得到一些“好處”,但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違法行為,必將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同時,企業也要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及內部管理機制,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嚴格資金規範化管理,從源頭上查漏補缺,築牢內部犯罪的防線。
來源:南海網、南國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