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犯罪!陝西發佈多起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日起,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陝西省人民檢察院、陝西省公安廳聯合在全省開展為期一年的集中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自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全省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齊心協力推動專項行動有序、高效開展,形成依法懲治拒執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聲勢。截至12月,公安機關立案35件,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13件13人,人民法院判決16案18人(含舊存)。
為持續強化打擊拒執犯罪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引和震懾作用,現發佈一批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司法實務中較為常見的拒執行為,包括明知財產被查封仍擅自轉賣房產逃避執行、虛構轉讓房產事實逃避執行、不履行生效民事調解書利用親屬銀行卡多次轉賬逃避執行、未如實申報財產逃避執行、被司法拘留後仍隱瞞收入拒不執行等多種情形。為確保生效裁判依法執行,實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全省公、檢、法機關將進一步加大拒執犯罪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司法權威、積極助力誠信陝西、法治陝西建設。
01、非法轉讓查封房產被判拒執罪
【基本案情】
雷某與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合陽縣人民法院判決王某返還雷某欠款41.5萬元。2018年12月6日,因王某對剩餘欠款19萬餘元未償還,雷某申請強制執行。同日,執行法院對王某名下的房產予以查封,期限為兩年。2020年11月20日,執行法院對該房產續封三年。2022年5月6日,王某在明知該房產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以28萬元價格將該房產出售給案外人張某,所得房款用於日常生活。2022年9月,合陽縣人民法院將案涉房產進行拍賣,案外人張某提出執行異議。合陽縣人民法院遂將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將王某在浙江抓獲。經合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合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對於人民法院已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財產,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擅自處置。本案被執行人王某在明知財產被查封的情況下仍然擅自轉賣房產,嚴重妨害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已經構成犯罪,依法應予懲處。
02、虛構轉讓房產逃避執行被判拒執罪
【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王某某債務糾紛一案,2000年3月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於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張某某3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王某某未履行義務,張某某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執行法院查明王某某名下有房產一套。王某某提出想與張某某進行和解。在徵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後,執行法院給予雙方和解時間。王某某假借和解之名拖延時間,以1萬元價格(未實際支付)將其名下評估價值70多萬元的房屋出賣給其親戚楊某某,並謊稱與楊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居住在案涉房屋內。經碑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碑林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王某某名下有房產可供執行,卻虛構轉讓房產的事實,編造事實謊稱其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房產給親屬,由其租賃該房屋繼續居住,惡意逃避執行,依法構成拒執罪,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03、利用親屬銀行賬户轉移財產規避執行被判拒執罪
【基本案情】
梁某某訴高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3日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高某某於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給付梁某某24萬元。
因高某某逾期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梁某某於2020年2月5日向臨潼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高某某與梁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分期履行,高某某履行了3萬元後,尚餘21餘萬元一直未履行。臨潼區人民法院執行中發出執行裁定書,凍結被執行人高某某的銀行賬户,高某某仍通過其兒媳銀行賬户,轉移工程款30餘萬元規避執行。臨潼區人民法院遂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臨潼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臨潼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明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本案執行依據系調解書,高某某明知其銀行賬户被法院裁定凍結,仍利用親屬銀行卡多次轉賬合計30餘萬元,其有足額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書,致使法院裁定無法執行,依法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04、不如實申報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逃避執行被判拒執罪
【基本案情】
郭某某與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淳化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由黃某分期償還借款本金35萬元及利息。因黃某未履行義務,郭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3年3月31日,申請執行人郭某某向法院提供線索,黃某購買房產並登記在親屬劉某名下,房屋首付款由黃某出資。執行法院調查時,劉某等人在黃某的指示下,向法院虛假陳述案涉房產系劉某所有。2023年6月29日,淳化縣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公安機關偵查查明,黃某因徵信問題不能貸款,經其表妹劉某同意,2018年5月以劉某身份貸款購買了案涉房產,黃某向開發商轉賬支付首付款18萬元,並出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還以劉某的身份將該房出租。房貸由黃某每月通過微信轉賬給劉某,劉某支付給銀行。租金由租户轉賬至劉某銀行賬户,銀行卡由黃某持有,租金由黃某使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黃某認罪認罰,履行了14萬元,申請執行人表示諒解。經淳化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淳化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黃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黃某不如實申報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產,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財產,導致案件無法執行。通過追究拒執罪,黃某部分履行執行義務,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人民法院對其從輕判處,既打擊了刑事犯罪,又促進了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05、司法拘留後仍隱瞞收入,依法移送追究拒執
【基本案情】
徐某甲與徐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韓城市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徐某乙返還徐某甲欠款56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徐某乙未履行義務,徐某甲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執行法院向徐某乙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告知其應當履行的義務並督促其儘早支付欠款,但徐某乙拒不報告其財產,拒不履行義務。執行法院依法傳喚徐某乙,要求其履行義務,其仍未履行,執行法院遂決定對其拘留15日。拘留期滿,根據申請執行人舉報,執行幹警線下查詢到被執行人隱瞞收入的證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隨後徐某乙認識到拒不執行的法律後果,將全部執行案款兑付給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出具了諒解書。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報告財產令後,有義務向法院主動報告前一年度至今的財產情況。報告財產後,財產情況發生變動的,應及時補充報告。本案中,徐某乙未按要求如實報告財產,經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涉嫌拒執犯罪,在意識到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後,徐某乙及時履行義務,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執行案件依法執結。
來源:陝西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