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台!又一批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分別制定出台房屋市政工程、**內河運輸船舶、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等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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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判定標準(2024版)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和遏制羣死羣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羣死羣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或超(無)資質承攬工程;
(二)建築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足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的,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五)對於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第五條 基坑、邊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因基坑、邊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邊坡土方超挖且未採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邊坡(一級、二級)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邊坡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築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湧或突湧;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第六條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模板支架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範要求;
(四)危險性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順序或分層厚度澆築混凝土。
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腳手架工程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未設置連牆件或連牆件整層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或缺失。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二)建築起重機械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三)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對結構件、爬升裝置和附着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四)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五)建築起重機械主要受力構件有可見裂紋、嚴重鏽蝕、塑性變形、開焊,或其連接螺栓、銷軸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機附着間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範要求;
(七)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着間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範要求;
(八)塔式起重機與周邊建(構)築物或羣塔作業未保持安全距離;
(九)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建築起重機械,或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第九條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超過設計承載力或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
(二)單榀鋼桁架(屋架)等預製構件安裝時未採取防失穩措施;
(三)懸挑式卸料平台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四)腳手架與結構外表面之間貫通未採取水平防護措施,或電梯井道內貫通未採取水平防護措施且電梯井口未設置防護門;
(五)高處作業吊籃超載使用,或安全鎖失效、安全繩(用於掛設安全帶)未獨立懸掛。
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特殊作業環境(通風不暢、高温、有導電灰塵、相對濕度長期超過75%、泥濘、存在積水或其他導電液體等不利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
(二)在建工程及腳手架、機械設備、場內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範要求且未採取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辨識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且未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誌;
(二)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原則;
(三)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無專人負責監護工作,或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未配備必要的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及應急救援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裝飾裝修工程拆除承重結構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複核;
(二)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範和施工方案要求。
第十三條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採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二)施工時出現湧水、湧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未及時採取措施;
(三)未按規範或施工方案要求選擇開挖、支護方法,或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監控量測,或監測數據超過設計控制值且未及時採取措施;
(四)盾構機始發、接收端頭未按設計進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達到要求且未採取措施即開始施工;
(五)盾構機盾尾密封失效、鉸鏈部位發生滲漏仍繼續掘進作業,或盾構機帶壓開倉檢查換刀未按有關規定實施;
(六)未對因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七)未經批准,在軌道交通工程安全保護區範圍內進行新(改、擴)建建(構)築物、敷設管線、架空、挖掘、爆破等作業。
第十四條 施工臨時堆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基坑周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
(二)無支護基坑(槽)周邊,在坑底邊線周邊與開挖深度相等範圍內堆載;
(三)樓板、屋面和地下室頂板等結構構件或腳手架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
第十五條 存在以下冒險作業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車、打樁設備、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等大型機械設備,未校核其運行路線及作業位置承載能力;
(二)在雷雨、大雪、濃霧或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違規進行吊裝作業、設備安裝、拆卸和高處作業;
(三)施工現場使用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或輪胎起重機等非載人設備吊運人員。
第十六條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羣死羣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七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羣死羣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建質規〔2022〕2號)同時廢止。
《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判定標準》適用於涉客涉危內河運輸船舶和300總噸以上其他內河運輸船舶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主要用於指導內河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經營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做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
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內河運輸船舶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有關事故隱患治理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涉客涉危內河運輸船舶和300總噸以上其他內河運輸船舶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工作。
第三條 本標準中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違反或不符合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直接影響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且可能對人民羣眾生命財產或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的行為或狀態。
第四條 內河運輸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船舶配備的船長、輪機長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二)內河液化氣燃料或者其他低閃點燃料動力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未按規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訓合格證;
(三)船舶未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符合證明及安全管理證書;
(四)船舶超核定航區航行;
(五)船舶嚴重超核定載重線載運貨物或超核定乘客定額載客;
(六)船舶不遵守禁限航要求冒險航行;
(七)船舶主推進裝置(主機)車令系統、應急停車裝置失靈;
(八)船舶操舵裝置控制系統或舵機裝置動力設備失靈;
(九)船舶未按規定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或甚高頻(VHF)設備,或均未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五條 內河客船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存在第四條所列相關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客船上任職的船長、高級船員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訓合格證,或船舶配員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二)客船未按規定開展消防和棄船應急演練;
(三)客船乘客處所的脱險通道嚴重堵塞或鎖閉;
(四)客船未按規定配備救生設備且無法及時改正;
(五)客船未按規定配備固定式自動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或系統失靈;
(六)客船不具備夜航條件擅自夜航。
第六條 內河載運危險貨物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期間存在第四條所列相關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載運危險貨物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訓合格證,或船舶配員不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未經許可進出港或從事危險貨物過駁作業;
(三)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種類超過適裝證書限定範圍;
(四)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在進行洗(清)艙、驅氣或者置換活動期間,違反規定開展明火、拷鏟及其他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五)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貨艙高位報警裝置失靈,或裝卸貨物的管線、軟管、閥門、法蘭存在泄漏;
(六)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未按規定配備固定滅火系統,或系統失靈。
第七條 依照本標準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必須依法依規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八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發佈的判定情形與本判定標準相關判定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標準為準。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重大事故隱患
判定標準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行業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或超過有效期限的。
二、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之日起6個月後仍未依法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四、超過許可數量或品種、超過規定時間作業、超過規定儲存量、超過定員人數組織生產經營的。
五、管理嚴重缺失、安全防護及控制保護設施失效可能導致本單元或更大範圍安全失控的(注1:管理嚴重缺失是指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注2:安全防護及控制保護設施是指防傳殉爆、自動控制、聯動聯控安全聯鎖、門機聯鎖等裝置)。
六、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且構成重大風險的(注:外部因素指民爆企業以外的、社會的、自然的等因素)。
七、未經設計擅自改變危險性建(構)築物用途從事危險性作業的;擅自添加未經技術鑑定的配方外原料的。
八、危險工(庫)房防爆、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的(注1:防爆設備設施是防止、減弱爆炸危害的防護屏障、裝甲和防爆牆等設備設施;注2:防火設備設施是指消防水池、消防栓、消防雨淋等設備設施)。
九、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設備、工藝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擅自變更用途的;新研製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未履行規定程序即投入生產使用的。
十、危險性建(構)築物內部距離或外部距離不能滿足《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50089)要求的。
十一、庫房和倉庫儲存性質不明危險品或《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50089)規定不應同庫存放的危險品同庫存放的。
十二、利用現場混裝炸藥地面站設備設施生產包裝型工業炸藥的。
十三、生產區危險品建(構)築物未經過具有專業甲級(軍工、民爆器材工程)或綜合甲級設計資質單位設計的;總庫區未經過具有軍工、民爆設計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單位設計的(注:生產區危險品建(構)築物包括總圖、工藝和佈置及配套的建築結構、水暖電等)。
十四、新改擴建項目(不含GB28263中的二類技改項目)未經主管部門組織設計安全審查(或設計評審)、未經試生產運行或未經過驗收即投入正式生產的。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線或接觸危險品的設備設施報廢半年後仍未實施銷爆處理的。
十六、未建立和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
十七、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明確的其他屬於重大安全隱患的情形。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融媒體工作部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