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建:澳門駐軍立法實踐意義重大
作者:王新建
澳門迴歸祖國25年來,澳門特區政府嚴格按照基本法和駐軍法辦事,堅決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全力支持中央防務事權,支持澳門駐軍履行防務,持續推進實施基本法、駐軍法相關配套法規的立法和修法工作,完善保障駐軍履行職責和駐軍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及制度機制,確保駐軍法在澳門特區得到正確和有效實施,開創了“一國兩制”下實施駐軍法、保障駐軍履行防務職責的全新立法實踐。
25年前,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澳門時面臨的情形與此前進駐香港完全不同,在基本防務保障方面可以説是一片空白:既沒有可以接收的軍事用地和軍事設施等物質保障,也沒有特區原有本地法律作為立法保障。其原因主要是,自1975年駐澳門葡萄牙軍隊撤離後,原有軍事用地和設施已被挪作他用;在法律上,直到1976年葡萄牙頒佈《澳門組織章程》後,澳門本地立法才逐漸發展起來,因此一直沒有任何關於防務與駐軍的本地法律。鑑於此,落實基本法和駐軍法、立法保障駐軍履行職責和提供軍事用地等,既是我軍進駐特區後面臨的緊迫需求,也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駐軍法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對澳門特區支持和保障駐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提出明確要求,還對特區政府提供軍事用地、保護軍事設施等作出原則規定。特區政府高度理解和認同制定保障駐軍履行職責相關法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擔負起落實基本法、駐軍法的法律責任:一是在1999年12月20日澳門迴歸當日即根據基本法規定,在特區成立後的第一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報編號1/1999)中刊登駐軍法全文,予以公佈實施;二是把駐軍法的立法實施和駐軍履行職責的立法保障作為特區政府工作優先事項,不斷推進相關立法工作。
經過25年的持續努力,澳門特區政府在立法工作中嚴格遵循“一國兩制”原則,準確理解貫徹基本法和駐軍法,逐步建立健全保障駐軍履行職責的法律制度,先後制定了軍事用地提供、軍事設施保護、駐軍權利與豁免保障、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救助災害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完善了保障法律實施的相關制度機制和行政安排,基本形成了以駐軍法為基礎,以特區相關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等20多部本地立法為配套的澳門防務與駐軍法律制度體系。
另外,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還明確規定,“煽動駐軍人員放棄職責或叛變”的行為是犯罪,從而與國家刑法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危害國防利益罪”相關規定保持了對應,填補了國家刑法不在澳門實施的空白,對於防止針對駐軍人員的煽動犯罪、確保駐軍人員忠實履行職責具有重要作用。
健全完備的法律制度支持,充分有效地保障了中央防務事權的落實,確保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實踐始終不變形、不走樣。這是特區政府大力支持駐軍履行防務的立法成就,也保障並激勵着澳門駐軍忠實履行職責,為保衞澳門安全、維護澳門持續繁榮穩定作出新的更大貢獻。(作者是中國軍事管理研究所副所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曾參與香港駐軍法、澳門駐軍法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