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電集團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二級業務總監李佔平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4年12月26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國電集團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二級業務總監李佔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佔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九十萬元;對已退繳的贓款九百二十一萬二千元及其孳息,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未退繳的贓款一千五百四十一萬八千元,繼續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佔平歷任國電安順發電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安順電廠三期籌建處主任,國電集團吉林分公司總經理助理、二級業務總監。2007年至2011年,李佔平利用擔任國電安順發電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人員在砂石、煤炭購銷、貨款結算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463萬元。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佔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李佔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銅仁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