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台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養老服務費最多預收6個月
江蘇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等七部門日前聯合出台《江蘇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管理辦法》要求,養老機構建立入院評估制度,確定服務項目,作為開展預收費的依據。*規定養老服務費預收的週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單個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牀位費的12倍,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會員費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牀位費的12倍。
近年養老服務快速發展,一些養老機構採取預收費經營模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運營質效。但部分地區出現養老機構在預收較大額度費用後,未根據合同履行服務義務等情況。還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養老服務”的旗號實施非法集資,嚴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為促進養老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管理辦法》明確,養老機構預收費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3種類型。養老服務費是指牀位費、照料護理費、餐費以及個性化服務等費用;押金是指為老年人就醫等應急需要、償還拖欠費用、賠償財物損失等作擔保的費用;會員費是指養老機構以“會員卡”“貴賓卡”等形式收取的,用於老年人獲得會員專屬權益和服務、使用設施設備、享受服務優惠等的費用。
《管理辦法》規定,公辦、公辦民營、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養老機構預收費用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淨額(已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價值不計入固定資產淨額)。*養老機構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設定不合理的退費限制,*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承諾明顯低於市場價入住等方式,誘導老年人交納預收費。養老機構因停業、歇業等原因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發佈提醒,退還剩餘費用。實行預收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向備案地民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養老機構預收會員費不得用於以下五類情形: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投資、捐贈給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業;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投資、捐贈給關聯企業;其他借貸用途。
《管理辦法》規定,養老機構因停業、歇業等原因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發佈經營狀況變化提醒,退還剩餘費用;明確實行預收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向備案地民政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在存管賬户管理上,規定養老機構收取的押金、會員費應當實行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對於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户,規定須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