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資規則迎修訂:強化中介責任,處罰力度與IPO看齊
【環球網財經報道 記者 陳十一】12月27日晚,滬深北三地交易所聯合發佈公告,宣佈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進行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修訂旨在配合新《公司法》的落地實施,同時加強對上市公司發行上市活動的監管,嚴格再融資審核把關,並壓嚴壓實中介機構的責任。

修訂後的規則在強化自律監管手段方面做出了顯著調整。對於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基本上與IPO看齊,將“資格罰”的上限從3年提高至5年。這一調整將對市場形成震懾效應,促使中介機構在再融資項目中更加審慎執業,避免對上市公司異常情形“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具體而言,修訂後的《再融資審核規則》徵求意見稿中,新增了“現場督導”的審核手段,旨在通過提出問題、回答問題、現場督導等多種方式,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完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同時,還明確了現場核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相關中介機構按照審核問詢要求,通過現場核驗等方式進行必要的補充調查和核查。
此外,修訂後的規則還強化了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對於未勤勉盡責、偽造或變造申請文件、拒絕或阻礙現場檢查等違規行為,交易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3個月至5年內不接受其提交或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這一調整不僅提高了處罰力度,還增加了對中介機構組織、指使、配合財務造假等違規情形的處分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報間隔期方面,修訂後的規則也可能向IPO看齊。保薦人報送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申請在1年內累計2次被同一交易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交易所相關文件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向同一交易所報送新的申請。同時,對於“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也增設了申報間隔期規定。
此次修訂體現了監管層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以及對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嚴格要求。通過提高處罰力度、強化現場督導和核驗工作、增設申報間隔期等措施,監管部門旨在倒逼中介機構歸位盡責,提高執業質量,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未來,隨着新規則的正式實施,預計再融資市場的監管將更加嚴格和規範,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也將受到更加嚴格的監督和約束。這將有助於提升再融資項目的質量和透明度,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