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跨年夜期間禁止升放氫氣球、孔明燈,元旦期間禁售禁放煙花爆竹
氫氣球、孔明燈升空後不能控制,如果降落到人員聚集區域,或工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場所,或觸碰高壓線路,極易引發火災隱患。跨年夜期間,為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秩序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鄭州警方向廣大市民羣眾發出安全提示:
一、嚴禁民用輕氣球使用氫氣作為充裝氣體。
二、嚴禁攜帶使用氫氣充裝的氣球和孔明燈,進入人員聚集區域和大型活動現場。
三、嚴禁在高大建築、樹木、架空電線、通信線和其他障礙物附近升放氣球、孔明燈。
四、嚴禁在人員聚集區域內,短時間、大面積、集中大量燃放氣球、孔明燈。
請廣大市民羣眾外出購物、遊玩期間根據安全提示,遵守法律法規,注意人身安全,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節日氛圍。

依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鄭政通〔2024)3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鄭州市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限放實施方案的通知》(鄭政通〔2024)18號〕,我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1月22日(臘月二十三)早7時至23時;1月28日(除夕)早7時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時;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時至23時;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時至23時。重污染天氣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目前我市煙花爆竹仍為“禁售、禁放”期,全市範圍內一律 “禁售、禁放”。為加強全市煙花爆竹禁放管理,保障全市空氣質量、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處罰。
六、違反國家規定,買賣煙花爆竹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10、12345。以上規定由公安部門負責解釋。
來源 | 大象新聞記者 魏劉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