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 政府改組彰顯香港問責決心 | 南華早報
Ronny Tong
中央政府上週根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的建議更換文旅和運輸部門負責人,這一決定令許多人感到意外。意外不僅在於此事發生前似乎毫無徵兆,更因這次改組時機略顯提前——現屆政府任期尚未過半。
然而最大的意外出現在介紹新任官員的記者會上。李家超表示:“我們將以’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理念選拔人才。“他補充説:“我希望在剩下的兩年半任期內做得更多,需要找到符合我標準的人選。“這番話被普遍解讀為對兩位離任官員能力不足的委婉批評。雖然政府高層官員更替並非沒有先例(有人認為這已成為"憲制慣例”),但行政長官如此直白解釋內閣改組尚屬首次。李家超是過於嚴苛,還是恰如其分地履行了職責?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對主要官員的任免權有明確規定。這明確了城市領導人的職能不僅包括提名並向北京報告關鍵官員的任命,還包括建議他們的免職。但《基本法》僅規定了行使這些職能的權力和程序;它並未告訴我們行使這種權力的原則和情況。這種憲法權力不應隨意或反覆無常地行使,那麼行政長官在行使權力時如何受到指導?答案在於行政長官職位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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