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擬對違建行為處以200萬港元罰款及兩年監禁 | 南華早報
Edith Lin
根據擬議的加強適用法律計劃,香港業主若被判定非法建造地下室或其他重大建築,可能面臨最高200萬港元(257,220美元)罰款及兩年監禁,且"不知情"將不再構成免責理由。
發展局週五提出的《建築物條例》修訂草案中,新增了一項罪名:業主需對物業內存在的"嚴重"違建承擔責任,無論其是否參與建造。
協助居民取得含違建物業所有權的中介及律師等人士也將被追責。
現行制度下,當局僅能起訴無視清拆令的違建業主。
該局表示,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定罪的業主最高可判罰至少100萬港元,裁判法院判罰則上限為30萬港元罰款及兩年監禁。
此次修法源於去年9月破紀錄暴雨暴露紅山半島豪宅區違建問題,數十户被查出私建地下室、游泳池甚至加層等違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