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不應與收入混為一談——《華爾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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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美國最高法院所在地華盛頓。圖片來源:Drew Angerer/Getty Images摩爾訴美國案於去年12月進行辯論,是最高法院一個世紀以來最重要的税務案件(《最高法院與財富税》,評論與展望版,12月6日)。政府在口頭辯論中首次提出的一個論點值得額外關注。
儘管摩爾夫婦未獲得股票分紅,他們仍在2017年因一家外國公司虛構財產分配被徵税。其主張是:根據憲法第十六修正案要求,我們並未實現任何收入。在口頭辯論中,副檢察長暗示本案可能通過認定公司已實現收入可被"歸屬"給股東來裁決,但正如大法官尼爾·戈薩奇所指出的,政府在任何場合的訴訟摘要中均未提出此觀點。
我推測政府未在書面文件中採用此立場,因其與相關法規相牴觸。所謂強制匯回税(MRT)“視同"受控外國公司向特定股東進行了財產分配。但法規隻字未提將公司收入歸屬股東之事。
儘管MRT參照公司1986年後累積收益與利潤來核定財產分配價值——這聽起來像收入——但該數字包含早已成為公司財產的收益。將1987年的再投資收益與利潤定性為2017年的公司收入,就如同把公司1987年建造的工廠稱作2017年"收入”。這很荒謬。公司本身在2017年僅因持有財產並未產生收入,若公司無收入,自然無收入可歸屬股東。
税法中沒有任何其他條款——包括那些規範合夥企業、S型企業和F分部收入的條款——聲稱在一個實體本身沒有當期收入的情況下,對其所有者徵收“收入”税,除非確實或推定有財產分配給了所有者。國會對收入徵税的權力並不允許將再投資的資本——即財產——稱為收入。
埃裏克·M·詹森榮譽教授
凱斯西儲大學
克利夫蘭
刊登於2024年1月5日印刷版,標題為《不應將財產與收入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