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黃金國之路 - 《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最高法院將於週二審理一宗可能成為財產權領域裏程碑的案件(希茨訴埃爾多拉多縣案),此案具有重大經濟影響。核心問題很簡單:政府能否利用建築許可向業主敲詐?
2016年,喬治·希茨向埃爾多拉多縣申請在太浩湖附近的北加州地區建造一棟小型住宅。縣監事會以繳納23,420美元"交通影響緩解費"作為許可條件,聲稱這筆費用將用於擴建公共道路以緩解擁堵。
希茨先生向州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該費用過高。根據最高法院1987年諾蘭案和1994年多蘭案判例,許可附加條件必須與開發項目的負面影響存在"實質性關聯"並保持"大致比例"。此前地方政府常以要求業主出讓部分土地供公共使用作為建築許可條件。大法官們裁定此類索求違反第五修正案——該修正案禁止政府在未給予公正補償的情況下徵收財產。
正如最高法院2013年在孔茨案中所闡釋:“政府有權決定是否及如何要求許可申請人減輕擬議開發的影響,但不得利用其在緩解影響方面的合法利益,來追求與這些影響缺乏實質性關聯和大致比例關係的政府目的。”
希茨先生指出,埃爾多拉多縣收取許可費的真實目的並非緩解其住宅建設帶來的交通影響。由於加州13號提案限制房產税增長,而提高銷售税在政治上不受歡迎,像埃爾多拉多這樣的地方政府便通過不斷提高許可費用來增加普通財政收入。
2019年,全美獨棟住宅的"影響費"平均為13,627美元,加州則高達37,471美元。在洛斯阿爾託斯市每套房收取146,631美元,東帕洛阿爾託市達104,241美元。多份法庭之友陳述指出,這類費用推高建築成本、抑制新建項目,加劇了保障性住房短缺問題。
政府還通過其他方式向開發商索取利益,例如以提供日託中心或拼車項目作為審批條件。奧克蘭市要求多户住宅開發商資助公共藝術裝置,洛杉磯則對開發商徵收保障房建設費。
但加州及其他州法院裁定,當民選官員實施這類索取行為時,諾蘭案與多蘭案判例並不適用。其理論依據是:政治程序將約束民選官員徵收過高費用。
加州上訴法院據此駁回了希茨先生的訴訟,州最高法院也拒絕複審。如今大法官們有機會彌補加州第五修正案漏洞,併為抵制其他政府徵收行為建立屏障。
埃爾杜拉多縣辯稱,諾蘭案和多蘭案涉及土地轉讓,而"純貨幣費用不構成徵收"。按此荒謬邏輯,政府雖不能要求開發商劃撥價值10萬美元的土地修建自行車道,卻可以要求其支付10萬美元費用達成相同目的。
拜登政府司法部副部長關於許可費與財產税無異的論點更加站不住腳。財產税是根據房產價值對業主統一徵收的,而奧克蘭市和埃爾多拉多縣等地的許可費及附加條件僅針對少數土地所有者。
正如美國商會在法庭之友陳述書中指出:“立法者有強烈的選舉動機,通過將公共設施建設的成本轉嫁給開發商和私有業主來吸引選民。“這使得"多數居民無需付費即可享受公共設施改善帶來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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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制定者設立徵收條款的本意,正是要保護財產所有者免受這種多數人暴政的侵害。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中寫道,憲法的"偉大目標"是保障私有財產權"免受此類派系威脅,同時維護民選政府的精神與形式”。
政客們正日益踐踏財產權以推行其所謂的公共利益"。比如強制要求開發商預留部分公寓單元給低收入租户的法規。進步派州和城市警告稱,若希茨案勝訴可能危及此類計劃。或許如此。但憲法絕不允許政府實施攔路搶劫式的徵收。
更正:前文誤標了《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的作者。
週五華盛頓最高法院庭審現場。照片:肯特·西村/彭博新聞刊登於2024年1月6日印刷版,標題為《最高法院通往黃金國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