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合同成為下一個DEI目標——《華爾街日報》
Michael Toth
1969年9月15日,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約3000名示威者遊行抗議建築行業缺乏黑人男性就業。圖片來源:美聯社隨着去年最高法院對"學生公平錄取聯盟訴哈佛大學案"的裁決,以及克勞丁·蓋伊辭去哈佛大學校長一職,多元化、公平與包容政策的批評者們取得了重要勝利。儘管部分高校和企業已根據最高法院判決調整了DEI政策,但華盛頓的多元化產業複合體仍在持續推進。現在是時候讓聯邦政府遵守私營企業必須遵循的同等反歧視規則了。
聯邦平權行動計劃始於尼克松政府時期。1969年,勞工部長喬治·舒爾茨推出"費城計劃",要求競標該市聯邦建築項目的企業承諾實現少數族裔僱傭目標。計劃宣佈不到一年,該政策就擴展至所有聯邦機構。五十五年後的今天,這些規定依然有效。
聯邦法規要求"僱員超過50人且合同金額達5萬美元以上"的總承包商或分包商,必須為每個營業場所提交"書面平權行動計劃"。規定要求其勞動力構成應"反映承包商招聘選擇所涉勞動力池的性別、種族和民族比例"。若僱傭某"種族、性別或民族羣體"的比例低於當地勞動力市場佔比的80%,則被歸類為"負面影響"。不遵守這些聯邦多元化要求可能導致現有合同被取消,違規者還可能被禁止與聯邦政府進行未來業務往來。最穩妥的做法就是按人口比例僱傭。
自尼克松政府以來,聯邦政府一直成功主張,林登·約翰遜總統於1965年簽署的11246號行政令賦予其在授予合同時採用基於種族的平權措施的權力。該命令要求承包商"採取積極行動,確保申請者受僱及僱員在職期間不受種族因素影響"。1971年,聯邦上訴法院維持了"費城計劃"的合法性,理由是行政令使行政部門免於遵守《民權法案》中"禁止歧視的普遍規定"。
暫且不論1971年法院判決是否正確,聯邦政府基於種族的合同規定完全可以通過當初制定時的相同程序予以廢除。這需要兩個步驟:首先,下任總統應修訂該行政令,廢除那些迫使承包商追求多元化僱用的聯邦法規依據。
修訂後的行政令應引用約翰·肯尼迪總統的表述——正是他在1961年首次將"平權行動"要求寫入行政令,但他明確反對將這一指令引向種族優待或配額制度。“我們這個社會已經融合得太深,“肯尼迪在1963年記者會上強調,“絕不能開始以種族為標準分裂自己。”
其次,總統應指示勞工部長徹底審查根據該行政令頒佈的現行法規,廢除所有推行種族配額的規定。必須取消書面平權行動方案的要求,同時廢止那些通過"費城計劃"中配額與目標的虛偽區分等手段繞開機會均等原則的聯邦合同規則。正如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公平招生案中所言:“不能直接做的事,也不能間接做……禁止種族歧視針對的是實質,而非名義。”
DEI的反對者們正渴望下一場戰鬥。他們無需遠眺,只需關注聯邦政府的平權行動計劃。這些計劃可能會以更好的方式改變聯邦承包商開展業務的方式。
托特先生是德克薩斯州奧斯汀市的一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