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應推翻“雪佛龍尊重”原則的理由——《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最高法院一直在努力恢復憲法規定的適當權力平衡,其下一個機會就在週三,屆時將審理兩起挑戰其自身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雪佛龍原則案件(洛珀·布萊特企業公司訴雷蒙多案與不屈公司訴商務部案)。
1984年,在雪佛龍訴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案中,大法官們裁定,當法律文本未明確規定或存在歧義時,法院應尊重行政機構對法律的解釋。實踐中,這成為國會制定模糊法律、將立法權授予行政機構的通行證。過去40年間,聯邦法規彙編的頁數增加了數萬頁。
週三的案件是監管機構如何援引雪佛龍原則擴大權力、對美國人施加沉重負擔的典型案例。家族經營的鯡魚捕撈企業和船舶運營商正質疑一項晦澀的商務部規定——該規定要求新英格蘭漁場為隨船觀察員支付費用。
1976年《馬格努森-史蒂文斯法案》對聯邦水域漁業管理作出規定,允許國家海洋漁業局(NMFS)要求船隻"搭載"聯邦觀察員以執行法規。但法律僅在三類特定情形下要求船隻支付觀察員費用——而這些情形均不適用於本案原告。
國會拒絕撥款支付執行漁業法規的隨船觀察員費用,因此NMFS於2020年決定強制漁場承擔這筆開支。該機構估算,每名觀察員將使漁場每日增加710美元成本,年收益減少約20%。
兩家上訴法院基於兩步走的雪佛龍分析原則作出了有利於該機構的裁決。法院首先審查法律條文是否清晰。若條文存在模糊或未明確規定之處,法院必須考量行政機關的解釋是否合理。若法官認定解釋合理,則必須遵從行政機關的解讀。
第一巡迴上訴法院合議庭維持漁業法規效力,理由是"默認規則"在於"政府無需為受監管實體遵守正當頒佈法規所產生的費用提供補償"。而意見分歧的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合議庭則認為法律存在一定模糊性,但行政機關的解釋具有合理性。
但正如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法官賈斯汀·沃克在異議意見中指出的:“國會顯然未曾"授權國家海洋漁業局實施此項強制規定。該機構"未能舉出其他先例證明行政機關可在未經國會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要求行業自籌資金維持監管體系”,且政府這一理論可能"侵蝕國會的財政權"。
雪佛龍原則誕生於法官隨意以自身政策偏好替代民選部門決策的背景下。但該原則既無憲法依據,亦違背《行政程序法》中"複審法院應裁決所有相關法律問題,解釋憲法和法律規定,並確定行政機關行動條款的含義或適用性"的明文規定。
正如漁業從業者所主張,該原則還違反憲法正當程序條款,因其"要求法院系統性偏袒行政機關而損害公民權益"。雖然行政機關對純粹事實的認定或應獲得司法尊重,但要求法院在法律解釋上遵從監管機構,實則破壞了權力分立原則。
已故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在加入最高法院後曾支持雪佛龍原則,但後來當法官們對監管機構俯首聽命——即便後者在曲解或改寫法律時——他表達了憂慮。由此導致的後果是,隨着各政府部門為推進自身議程重新解釋法律,公共政策隨着每屆新政府上台而劇烈搖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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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這屆最高法院已圍繞雪佛龍原則周旋了數個任期。2022年,它推翻了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依據雪佛龍原則維持醫院藥品支付規則的裁決,但拒絕推翻該先例。
法院轉而依據其"重大問題原則",否決了諸如拜登學生貸款減免這類行政越權行為。但為何聯邦機構在法官認為次要、卻對特定羣體影響深遠的監管問題上,能享有更低標準的司法審查?
司法部以遵循先例原則為由主張保留雪佛龍原則。但當最高法院審查法官創制的解釋方法時,遵循先例的效力遠低於其他類型案件。推翻雪佛龍原則將是司法系統自我革新的重要舉措,既能約束行政權力膨脹,又可促使國會制定清晰法律。
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照片:瑪麗亞姆·祖海布/美聯社刊登於2024年1月16日印刷版,標題為《推翻雪佛蘭尊重原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