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企業要求推翻"雪佛龍案"裁決的申訴——這些企業曾支持該裁決 - 《華爾街日報》
Jess Bravin
最高法院在1980年代裁定,相比聯邦法官,行政機構更擅長執行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圖片來源:Evelyn Hockstein/Reuters華盛頓——週三,最高法院將審議一項由行業支持的訴求,要求推翻1984年的一項判例。原告方認為該判例賦予了非民選的行政機構官僚過多權力——而里根時代的保守派最初曾稱讚這一裁決是對自由主義法官越權行為的制約。
這一名為雪佛龍公司訴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案的判例,要求聯邦法官在法律規定模糊時遵從行政機構對聯邦法律的解釋,而非由法院自行解讀《瀕危物種法》或《清潔水法》等法規。實際上,只要監管規定對法律條文的解讀並非完全不合理,就應予以維持。
週三分別審理的兩起案件涉及保護大西洋鯡魚資源的聯邦計劃。在洛珀·布賴特企業訴雷蒙多案和"不屈不撓"組織訴商務部案中,代表漁業企業的保守派團體試圖推翻雪佛龍判例。他們質疑國家海洋漁業局頒佈的規定,該規定強制漁船運營商承擔聯邦監督員的費用,這些監督員負責確保鯡魚捕撈量不超出配額。
原告方認為,法官不應全盤接受漁業部門對模糊法律條款的權限解釋,而應平等考量商業訴求,自主裁定對保護法的最佳詮釋。
美國商會等商業團體已提交法庭之友簡報支持原告。而美國勞工聯合會-產業工會聯合會(AFL-CIO)及消費者、環保與健康組織則敦促法院維持"雪佛龍原則"。
此案影響遠超鯡魚捕撈範疇,可能削弱聯邦機構在環境、消費者權益及勞動場所等多領域的監管能力。
1984年雪佛龍案中,最高法院認定行政機構比聯邦法官更擅長執行其負責的法律——若機構規章越界,可通過民選總統(其最終上級)追責。
保守派指出,在國會長期僵局下,“雪佛龍尊重"原則變相允許聯邦機構繞過立法程序。
“該判例使行政體系蠶食了大量核心司法立法權,導致聯邦權力集中,這種狀態與憲法精神明顯相悖,“時任丹佛聯邦巡迴法官的尼爾·戈薩奇大法官在2016年意見書中寫道。保守派倡議團體與商業遊説組織已將推翻雪佛龍案列為最高法院訴訟戰略重點。
這是一個顯著的立場轉變;40年前,許多保守派曾將"雪佛龍案"視為民主進程對非民選聯邦法官的勝利,他們認為這些法官篡奪了行政分支官員的權力。
該案最初名稱"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訴高舒奇案"就揭示了故事背景——這裏的高舒奇正是大法官尼爾·戈薩奇已故的母親安妮·高舒奇·伯福德。羅納德·里根總統在擊敗吉米·卡特後,立即任命她來改造環保署,當時保守派認為該機構已因反商業監管而失控。
1983年伯福德辭職後,案件更名為"雪佛龍案”。該案涉及里根政府對露絲·巴德·金斯伯格法官(時任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法官)裁決的上訴,該裁決阻止環保署放寬卡特時代《清潔空氣法》中要求電廠等設施大力升級污染排放設備的規定。
“這項監管改革在里根勝選後,被工業界列出的24項改革清單置於首位,“代表雪佛龍公司的律師邁克爾·巴爾表示。
巴爾稱他曾協助里根政府副檢察長、哈佛法學教授保羅·貝託準備上訴辯論。據巴爾回憶,1989年去世的貝託對污染控制技術細節興趣不大,更關注里根政府面臨的宏觀問題:阻礙"里根革命"的自由派聯邦司法體系。
“他看清了法院過度干預的本質,“巴爾説,“這些非民選法官正在用自身政策選擇取代民選的里根政府決策。”
在最高法院,此案最初並未被視為特別重要。“我認為下級法院的裁決除了這個具體問題外沒有其他影響,“法律助理傑弗裏·萊曼在給大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的備忘錄中寫道,內容涉及是否受理此案。現任紐約大學教授的萊曼表示,他不記得寫過這份備忘錄。
三位大法官迴避了此案,史蒂文斯被選為代表6-0多數意見撰寫裁決書。多數意見認為《清潔空氣法》的措辭存在模糊性,且環保局局長對其要求的解讀是合理的。
史蒂文斯寫道:“她的解釋代表了對明顯衝突利益的合理協調,應當予以尊重。“他表示國會通過的法案未能提供足夠具體的條款來解決爭議。
“法官並非該領域的專家,也不屬於政府的任何政治分支,“他寫道,“相比之下,被國會授予政策制定職責的行政機構,在其授權範圍內,可以適當參考現任政府對明智政策的看法來形成判斷。”
此案確立的"雪佛龍原則"成為聯邦司法體系中被引用最多的判例之一。當里根政府的政策決定受到挑戰時,包括羅伯特·博克、肯尼斯·斯塔爾和未來的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在內的華盛頓特區巡迴法院保守派法官都採用了這一原則。
隨着克林頓、奧巴馬及現任拜登政府依據該判例頒佈推進自由派議程的法規(儘管民主黨只是偶爾控制國會),“雪佛龍原則"逐漸失去了保守派的青睞。
2019年7月去世的史蒂文斯,將此案視為其司法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認為雪佛龍案體現了我對司法裁判的基本理念,“他在2019年4月接受《華爾街日報》採訪時表示,“那些抨擊該原則的人,實際上是在主張法官應當裁決那些本質上屬於政治議題的問題”——而這些正是國會授權行政部門機構解決的問題。
現已退休的行業代表律師巴爾對此表示認同。他指出,像環保署這樣的機構在應對複雜監管問題時能調動大量資源,而法官團隊規模極小且主要依賴對抗性訴訟中律師提交的辯護狀。
巴爾表示,保守派幻滅的另一面是自由派開始擁護雪佛龍原則。儘管他們對里根時代的放鬆監管政策嗤之以鼻,但"他們欣賞克林頓、拜登和奧巴馬時期的監管舉措”。
雪佛龍案的一位參與者見證了立場的轉變。時年32歲的大衞·多尼格曾在最高法院為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辯護,如今仍在該環保組織工作。他協助撰寫了法庭之友簡報,懇請現任大法官們維持40年前他敗訴的判決。
多尼格在採訪中表示,當時確立的判例認為聯邦機構在解釋模糊法律條文時應享有額外權重,這一原則在當時和現在都具有合理性。
但他指出,當前最高法院多數派已明確表達對雪佛龍原則的質疑,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他不抱任何幻想。
“以雪佛龍公司作為我職業生涯的開端和結尾,這很有趣,”他説。“而且可能都站在了輸家那邊。”
請致信傑斯·布拉文,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