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日報》讀者熱議:AI時代版權應如何運作
Demetria Gallegos
得益於ChatGPT、GPT-4和Dall-E 2等生成式AI系統,現在幾天內就能生成小説,歌曲創作速度比演奏還快,幾秒鐘就能繪製出圖像——這一切都基於對已發表作品進行採樣和混編的大規模機器學習模型。
這引發了一些圍繞版權規則的難題。因此,作為我們關於AI引發的倫理困境系列的一部分,我們想了解讀者認為版權法需要如何改變。
具體來説,我們提問:目前AI生成的內容無法獲得版權。應該允許嗎?如果可以,版權應歸誰所有:使用者、AI提供者、訓練AI所用材料的原作者?還是他們共同擁有?
以下是一些讀者的回應。
訓練數據使版權主張失效
當人們使用基於他人作品訓練的生成式AI工具時,就已自動放棄對任何生成結果的所有權。由於無法有效辨別AI生成物中是否包含他人的藝術/文字/音樂成分,任何版權主張都缺乏成立基礎。
如果未來出現更多合法獲取和篩選的數據集,情況可能改變。AI應用使用者有動力推動數據集透明化,因為這是他們主張對輸出內容部分所有權的唯一機會。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若所有權被進一步明確劃分,AI應用開發商很可能會要求分一杯羹——他們的主張同樣具有法理依據。
- 麗貝卡·小林, 弗吉尼亞州費爾法克斯
複製變得過於簡單
版權制度存在的意義,在於保護原創作品難以誕生卻易被複制的環境。例如,版權能阻止他人完全複製莫奈的畫作,但無法禁止別人用印象派風格繪製不同風景。這種保護原本既不必要也不受歡迎,因為創作另一幅印象派畫作並非易事。
然而時至今日,模仿某種風格或融合多種風格已如操作複印機般簡單。因此我預計版權法將被新法規取代,新法將把風格複製納入考量。可能僅需像現今論文引用般註明出處,或允許創作者/出版商將其作品排除在AI訓練數據之外——就像現在禁止復刻那樣。也可能涉及對開放藝術作品用於訓練的補償。具體細則尚不明確,但我確信版權法將以這種方式革新。
- 丹尼爾·布蘭德, 夏威夷凱盧阿
我的產出,我的版權
我認為被AI訓練所使用的素材所有權應歸屬原始創作者,因為這是獨家創作。但經AI增強後的成品——其版權應屬於AI使用者。
- 唐恩·塔格布洛姆, 佛羅里達州迪蘭
人類專屬
版權應僅授予人類。若人工智能在其任何操作過程中侵犯版權保護,應追究其責任。
人工智能通常用於旨在創造價值的活動或交易中。如果人工智能在未經許可或未給予署名的情況下從他者作品中獲利,應視為違法行為。
- 彼得·古萊特, 密蘇里州李峯市
科學中的藝術
ChatGPT的回答質量隨提示詞的優化而提升。使用這一工具存在策略性甚至藝術性的技巧,以獲得更優質的答案。在此前提下,既然答案是人為提示的產物(這屬於人類所有,對吧?),那麼人類理應享有其版權。畢竟,《大衞》雕塑的擁有者並非製造鑿子和錘子的工匠。
- 蒂莫西·麥古金, 弗吉尼亞州雷斯頓市
利益與責任分割
對人工智能及其產出的知識產權保護需進行分配。軟件開發者自然需要對其軟件本身享有版權保護,但工作成果另當別論——通過選擇輸入數據來訓練AI的參與者也應獲得相應份額。
產出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應與其他文字創作者相同,基於作者(AI及其開發者)與委託創作並支付費用的客户之間的合約。
但知識產權保護伴隨責任承擔。若AI工作成果出現錯誤,必須有人為此負責。人工智能應被列入責任方名單,使軟件開發者、產出使用方及提交安全案例的實體共同對工作成果負責。
- 拉爾夫·卡魯索, 佛羅里達州棕櫚城
AI作品能享有版權?當然不行。
數據整理永遠不該被賦予版權,這就像要給谷歌搜索結果申請版權一樣荒謬!所有版權應歸屬於被AI整理內容的原始創作者。訓練AI的人(包括那些篩選海量垃圾網絡數據的可憐人)理應獲得豐厚報酬——雖然許多人並未得到——但絕不是版權。
- 謝麗爾·米勒, 內華達州帕朗普
向所有人開放
AI應當開源,其產出不應存在任何版權可能性。
- 尼古拉斯·J·拉奧, 佐治亞州羅斯威爾
如果AI產生意識…
若AI不具備意識,版權應歸屬於操作AI的人(即便只是下達創作指令)。若AI發展出自我意識,版權就應歸AI所有——因為它已成為獨立的智慧體。
- 約翰·帕齊亞萊, 紐約州威茲波特
AI版權不具備可操作性
AI將海量信息源融合成單一"知識庫",幾乎無法追溯單個來源的貢獻比例。版權不保護思想本身,只保護思想表達形式。只要AI未實質性複製現有表達,就不構成侵權。
理論上AI作為新表達的創造者可主張版權,但更現實的問題是:若巨量AI產出均被版權化,將為人類持續創作築起不可逾越的壁壘。
- 傑伊·韋爾曼, 科羅拉多州奧羅拉市
修訂版權法
我認為,當人工智能服務免費為終端用户生成文章、劇本、故事等內容時,若該作品後續獲得商業成功,提供AI服務的實體應保留部分所有權並獲取相應補償。但若用户已預先支付AI服務使用費,則AI(所有者)無權要求額外報酬。具體採用哪種付費方案可由消費者自行選擇。
此外,為消除普通消費者盲目忽略用户協議細節的傾向,我建議設置一系列強制性問題流程,突出展示AI服務提供方的權益條款及其對終端用户可能造成的經濟影響。例如:“您是否知悉,若您出售由XYZ AI公司協助創作的作品,該公司將保留50%的版權?”
- 格雷戈裏·派恩, 佐治亞州桑迪斯普林斯市
構建健全的公共領域
我支持將AI生成內容直接納入公共領域的構想,畢竟這些AI最初正是使用公共領域素材進行訓練的。
- **克林特·尤班克斯,**休斯頓
並無真正創新
從宏觀角度看,我認為所有思維組合都曾被前人構思過。因此我的觀點也並非獨創。
基於此,我堅決反對授予AI作品版權。任何"故事"都只是既有元素的重新拼湊。在這種情況下,要創造全新劇情已屬不易(甚至不可能),我們更不該允許AI通過版權保護來加劇這種困境——否則只會有人放任計算機批量生成所有可能版本,就像國際象棋程序窮舉所有走法那樣。
- 蒂姆·哈克, 北卡羅來納州夏洛特市
一種獨立的版權類別
如果作品由AI創作,它應當受到版權保護,但需歸入明確定義的類別。將功勞歸於“為AI提供訓練數據的人們”與歸功於部落、團隊、公司、出版商或為最終產品提供輸入的組織並無二致。這些創作者本就受益於他人——包括教師、導師、歷史學者。訓練AI所起的作用亦是如此。
- 格里·曼德爾, 聖路易斯
德梅特里婭·加列戈斯是《華爾街日報》紐約編輯部編輯。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