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何彈劾亞歷杭德羅·馬約卡斯 - 《華爾街日報》
Mark Green
經過國土安全委員會近一年的調查和正式彈劾程序,眾議院於週二投票決定彈劾國土安全部長亞歷杭德羅·馬約卡斯。這是正確的決定。
國會這一歷史性行動主要基於兩大理由。首先,馬約卡斯蓄意拒絕遵守法律,公然無視《移民與國籍法》多項條款。儘管該法律包含若干拘留規定,馬約卡斯卻指示將數百萬不符合入境條件的外國人釋放入境。他濫用僅允許個案臨時假釋的法規,批准了超過170萬次假釋,並設立與法規相悖的類別化假釋計劃。在國內執法方面,他指示移民與海關執法局人員不得拘留大多數非法移民(包括罪犯)。在2021年9月的執法指南中,這位部長宣稱非法居留本身不再構成驅逐理由,僅憑刑事定罪也不足以實施逮捕——這些指導方針明顯違背法律。
其次,馬約卡斯既違反其管控邊境的法定職責,又故意向國會作虛假陳述,嚴重破壞公眾信任。他在宣誓作證時聲稱依據《安全圍欄法》實現了邊境管控,隨後卻改口否認做過此類聲明。他甚至宣稱"邊境安全水平與以往無異"——這顯然是個可被證偽的謊言。馬約卡斯還阻撓國會監督,迫使委員會兩度發出文件傳票,至今仍未得到完整回應。
這已超越單純的政策分歧。人民代表正試圖處理一位內閣官員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顯然對國家造成了損害。根據《移民與國籍法》,國土安全部長有法定職責“管控和守衞”美國邊境,該法案中眾多其他規定也明確了他應如何履行職責。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訴得克薩斯州案(2023年)中,最高法院確認國會有權使用彈劾等政治工具來糾正不當行為。具體而言,在口頭辯論期間與佈雷特·卡瓦諾大法官的交鋒中,總檢察長伊麗莎白·普雷洛加承認拜登政府的立場是:面對“對法定責任的嚴重放棄”,彈劾可能是正當的。馬約卡斯先生顯然犯有此類瀆職行為。
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在其異議意見中也強調,彈劾是國會在多數方裁決後採取的合法應對措施。同樣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決定不對馬約卡斯的政策是否合法作出裁決——這意味着彈劾的反對者不能以該判決作為部長行為的正當理由。
彈劾並不需要以可起訴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憲法制定者將彈劾構想為針對更廣泛失職行為的補救措施。當負責執行法律的官員蓄意且單方面拒絕履行職責,並以個人指令取代法律時,他們便通過篡奪立法部門獨有的權力而違反了憲法。這種行為破壞了法治本身——構成足以彈劾和免職的罪責。
憲法制定者賦予眾議院彈劾權,以維護我們憲政體系的完整性。正如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65篇中所寫,可彈劾的罪行是那些"源於濫用或違反某些公共信任"的行為。詹姆斯·麥迪遜補充説,“眾議院可以隨時彈劾"不稱職的公職人員,“無論總統選擇與否”。
毫無疑問,那些摒棄專制統治、支持代議制政府的憲法制定者會將馬約卡斯先生拒絕遵守法律和違反公眾信任的行為視為可彈劾的。他正是他們設計這一權力所要針對的那類公職人員。參議院必須完成眾議院的工作,判定馬約卡斯部長有罪。
格林先生是共和黨人,代表田納西州第七國會選區,並擔任眾議院國土安全委員會主席。
國土安全部部長亞歷杭德羅·馬約卡斯圖片來源:傑奎琳·馬丁/美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