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與訴訟權——《華爾街日報》
The Editorial Board
華盛頓最高法院圖片來源:Graeme Sloan/彭博新聞最高法院將於週二就針對持續擴張的行政國家的另一項重要挑戰舉行聽證(Corner Post訴聯邦儲備委員會案)。此案關乎美國民眾能在法庭上對抗違法監管機構的時限。
Corner Post案涉及根據《行政程序法》(APA)挑戰機構規章的訴訟時效問題。該法案規範了聯邦機構發佈規章的流程,賦予美國民眾對違法或程序不當的行政行為提出異議的法定權利。
監管機構試圖通過主張"當事人必須在規章頒佈後六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永久喪失異議權"來規避司法審查。但這並非APA的立法本意。
2011年美聯儲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頒佈規章,限定銀行向零售商收取的借記卡交換費上限。2018年開業的北達科他州卡車休息站兼便利店Corner Post於2021年依據APA對該規章提出質疑,指控美聯儲設定費率上限的程序違法。
但政府聲稱,挑戰該規章的截止期限是頒佈六年後即2017年。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支持此觀點,裁定APA的訴訟時效自機構最終行動之日起算。目前至少五個上訴法院均持此解釋。
但這種解釋與法律不符。《行政程序法》規定訴訟時效為"訴由首次產生後的六年內",並明確指出"訴由"需在原告"受到不利影響"或"因機構行為遭受損害"時才"產生"。Corner Post公司聲稱其直到2018年該規則生效時才受到損害。
儘管訴由通常與規則頒佈時間同步產生,但第六巡迴上訴法院2015年判例表明這並非絕對。該案涉及一對夫婦購買密歇根湖畔房產後,才發現舊版林業局規章禁止他們使用燃油動力船。
第六巡迴法院判定損害事實直至房產交易時才成立。主審法官傑弗裏·薩頓在判決書中寫道:“聯邦法規若六年未被質疑,並不等於獲得免於司法審查的護身符。“然而監管機構卻試圖宣稱,若其規則六年內未被法院否決即可永久生效。
政府辯稱允許超期訴訟將破壞所謂"信賴利益”,恐致大量陳年訴由突然復活。但監管機構持續修訂和重新解釋規章,例如美聯儲正在修改借記卡手續費上限。當事人亦可在執法訴訟中對規章提出質疑。
但Corner Post公司無法採取此途徑,因其未面臨該規則的具體執法。無論如何,美國民眾不應被迫先遭受處罰才能主張合法權利。行政國家的任意專斷始終威脅着公民權益,監管者憑什麼獲得法外豁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