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3.55億美元罰款符合紐約州法律——《華爾街日報》
Steven M. Cohen
2月16日,利蒂希婭·詹姆斯在紐約就針對唐納德·特朗普的民事欺詐審判裁決舉行新聞發佈會。圖片來源:賈斯汀·萊恩/Shutterstock法官亞瑟·F·恩戈倫上週裁定唐納德·特朗普需支付數億美元罰款並不令人意外。這起由紐約州總檢察長利蒂希婭·詹姆斯提起的民事訴訟,早在9月26日恩戈倫法官認定特朗普多項商業行為構成欺詐時便已基本定局。從政治角度看,這一裁決對當前輿論影響有限:民主黨與特朗普批評者將視判決為正義伸張,而MAGA陣營則會將其作為民主黨籍法官與藍州檢察官聯手迫害特朗普的新例證,進一步強化司法體系腐敗的敍事。
公眾可能忽略的是,此案背後鮮為人知且常被誤解的紐約州《行政法》第63(12)條發揮了關鍵作用。該民事法規授權州總檢察長對"商業活動中持續或反覆實施的欺詐或非法行為"進行調查,可向法院申請禁止令、追繳違法所得、判處賠償金,必要時甚至可吊銷紐約州公司註冊證書。本案中,詹姆斯女士不僅實現了這些目標,更基於衡平原則成功令特朗普及其集團吐出全部不當得利——金額高達3.55億美元。
法官的裁決與特朗普先生的抗辯凸顯了該法律的奇特之處:恩戈倫法官明確指出,“實質性”——即特朗普的陳述具有重要性並被依賴——並非該法律的構成要件。這一觀點可能在涉及該法律的既往判例中已確立,但與欺詐案件的普遍規則相悖。正如恩戈倫法官所解釋的,根據該法律,相關行為只需具備“欺騙的能力或傾向”即可構成違法。
這意味着特朗普的銀行家是否真的受其誤導並不重要——至少可以説這種設定相當怪異。只要特朗普的行為具有“欺騙傾向”——即便未實際造成欺騙——就足以認定其違法。唯有將該法律理解為本質上旨在保護公眾免受“持續性欺詐或違法行為”的消費者權益法規,這一邏輯才成立。但本案針對的卻是成熟商業實體之間的交易行為。
同樣反常的是,該法律不要求證明損失存在。本案並非要追回受騙第三方或不知情消費者羣體被詐取的資金。相反,法院批准詹姆斯女士的追繳令,只因銀行和保險公司接受了特朗普虛高的評估報價,提供了超出合理範圍的更大額貸款和更優惠承保條件。鑑於本案似乎不存在受害者,這一判決更顯弔詭。正如特朗普所辯稱,其所謂的“受害者”——銀行與保險公司——根本未受損害。這些機構與他合作多年,深知其誇張作風,仍自願與其交易。法庭的回應是:根據《行政法》第63條第12款,這些事實無關緊要。
我們許多人都樂於看到特朗普先生得到應有的懲罰。我們認為他的"交易藝術"不過是長期騙局的變體。如今詹姆斯女士證實了這一點。她創造性地有效運用了一項被他人忽視的現有法規,取得了大快人心的結果,這值得讚賞。但值得思考的是,在追查特朗普的過程中,我們的許多公職人員是否正在以某種方式曲解法律——這些影響將遠超過針對這位前總統的案件本身。
我並不認為司法部長的案件與紐約現行法律相牴觸。但我確實質疑:在沒有實際損失且重要性被視為無關緊要的情況下,援引消費者欺詐法規是否具有令人信服的政策依據?
我們難道不該思考:這是否是證明該案件的適當法規和正當程序?我們難道不該擔憂:這項法律的進一步擴展可能會帶來悔之晚矣的後果?特朗普掀起的漩渦持續扭曲着——即便尚未摧毀——那些試圖約束它的制度機構。
科恩先生是Blue Raven LLP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兼任紐約法學院客座教授。他曾任聯邦助理檢察官(1991-98年)及紐約州總檢察長安德魯·科莫的幕僚長(2007-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