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部門重點打擊企業累犯 - 華爾街日報
David Smagalla
在判定企業潛在違規行為是否屬於應受額外處罰的累犯行為時,司法部首先基於一個前提:對個人和公司適用的某些原則是相同的。圖片來源:Kevin Dietsch/Getty Images舊金山——美國司法部高級官員表示,該部門無意與慣犯企業反覆達成和解協議。
司法部首席副助理部長馬歇爾·米勒在美國律師協會白領犯罪全國研討會上表示:“我們不應該接連不斷地簽訂延期起訴協議(DPA)或不起訴協議(NPA)。”
在評估企業潛在違規行為是否構成應加重處罰的累犯行為時,司法部以"個人與企業適用部分相同原則"作為出發點。該機構在界定累犯行為時,將綜合考量企業的全部刑事、民事及監管記錄。
談及面臨此類審查企業的應對預期,米勒指出司法部制定了一系列指導原則,包括強調透明度。他表示,向政府坦白始終是避免因屢次違法遭受不當處罰的最佳途徑。
米勒表示:“企業避免累犯後果的最佳方式…是主動自我披露。”他補充説,這有助於司法部分辨出不良行為“只是偶然發生”的企業,以及那些無法建立合規計劃來識別和阻止不良行為的企業。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執法部門主任古爾比爾·格雷瓦爾指出,打擊企業累犯行為對於重獲公眾對金融機構等曾有的信任至關重要。他在會議小組討論中補充説,SEC確實意識到,由於規模龐大,大型註冊機構和銀行可能會面臨大量潛在的技術違規和合規問題。
“我們不僅關注技術性違規,更關注所有違規行為的本質。”格雷瓦爾強調。
格雷瓦爾表示,如果SEC發現企業長期存在一系列違規行為,將尋求施加更高處罰以起到震懾作用。該機構還更加重視要求企業承認不當行為並達成和解,同時會追究涉事個人的責任,包括高管人員。他補充説,SEC三分之二的執法決議涉及個人違規者,其目標是將所謂的“害羣之馬”清除出行業。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執法主管伊恩·麥金利稱,在判定企業實體是否構成累犯時,CFTC會綜合考慮多重因素,包括:行為性質、是否涉及與歷史違規重疊的管理層、兩次違規的時間間隔、是否已採取整改措施,以及企業自違規後是否改變了文化或人員構成。
“這是一個合理的論點,可以向CFTC提出,‘看,我們已不再是你們之前所見的那個人,因此你們不應通過累犯的視角來看待我們,’”他在會議上發言時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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