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規定國際貿易等活動數據向境外提供不需申報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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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規定國際貿易、跨境運輸等活動收集的數據向境外提供,不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星期五(3月22日)發佈《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標準,提出未被相關部門、地區告知或者公開發布為重要數據的,數據處理者不需要作為重要數據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規定》規定了一系列免予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的數據出境活動條件。
這些活動包括:國際貿易、跨境運輸、學術合作、跨國生產製造和市場營銷等活動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向境外提供,不包含個人信息或者重要數據;在境外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傳輸至境內處理後向境外提供;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跨境人力資源管理,確需向境外提供員工個人信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數據處理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不滿10萬人個人信息。
《規定》也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負面清單制度,提出自由貿易試驗區在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區內負面清單。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負面清單外的數據,可免予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規定》明確了應當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兩類數據出境活動條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或者重要數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或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不含敏感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以上敏感個人信息。
同時,《規定》明確應當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或者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的數據出境活動條件,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數據處理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以上、不滿100萬人個人信息(不含敏感個人信息)或者不滿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