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踢女童致死案 繼父改判謀殺罪 監終身打12鞭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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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踢女童腹部致死案,繼父早前改控蓄意重傷他人罪,判監九年和鞭打12下,控方星期二(4月2日)下午上訴得直,三司改判謀殺罪成,處以終身監禁,鞭打12下。
31歲的被告莫哈默·沙立新面對三項控狀,指他在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間,蓄意傷害和虐待四歲繼女,包括使用熱水燙傷繼女背部,扯她的頭撞地面,以及踢繼女腹部至少兩下,導致她嘔吐失去意識,送院後丟命。
他原本面對謀殺控狀,指他在2018年9月1日至2日之間,在西部一租賃組屋單位內,虐待和殺害四歲繼女莎濱娜,但高庭法官認為沒充分證據顯示被告具有殺害繼女的意圖,判他謀殺罪名不成立,改控為蓄意重傷他人的罪名。
被告前年5月被判入獄九年和鞭打12下。 不過,控方指被告不僅蓄意踢女童的腹部,同時也有意造成重創,因此認為被告犯的罪行構成謀殺意圖,針對謀殺罪名不成立提出上訴。
案件星期二早上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鄭永光以及王少凌法官組成的三司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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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審理此案的高庭法官指被告是因憤怒才踢繼女,三司下達裁決時説,即使是一時氣憤殺人也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三司也指,無論被告是否有意對着繼女的腹部踢去,這都不能改變他有意踢傷繼女的事實,最終判他謀殺罪名成立,處以終身監禁,鞭打12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