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四歲繼女改判罪成 男子罰終身監禁鞭12下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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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逃過謀殺罪名的一名本地男子在控方上訴後,被最高法院上訴庭改判謀殺四歲繼女罪名成立,判終身監禁和打鞭12下。
被告莫哈默薩立新(31歲)因繼女撒尿時頻頻弄髒地板而勃然大怒,多次猛捶狠踢她的腹部,導致她腹內嚴重出血,一天後死亡。
這名繼父原被控謀殺,在高庭受審後獲判謀殺罪名不成立。當時彭康釗法官認為,被告沒有殺害女童的意圖,案發時是一氣之下踢她,結果踢中她的腹部而造成致命傷。法官改以蓄意重傷他人的罪名,判被告入獄九年和打鞭12下。
梅達順:憤怒者也須為所作所為承擔後果
控方針對此裁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星期二(4月2日)上訴得直。大法官梅達順代表三司發表口頭裁決時指出,審案法官錯誤理解和引用有關“謀殺意圖”的法律;在本案中,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大力踢踹躺在地板上的女童,而無須説明被告清楚知道他這麼做會造成哪些具體傷勢。
大法官指出,被告的憤怒情緒只能解釋他當時為什麼犯案,而不能為其行為脱罪,因為憤怒的人也須為他的所作所為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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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命案發生於2018年9月1日至2日,在西部一個租賃組屋單位內。死者是四歲女童莎濱娜,是被告的繼女。
案子於2021年2月在高庭開審,被告面對的謀殺控狀屬於刑事法典第300(c)條文。根據這項法律條文,被告意圖傷害死者,而且所構成的傷害足以致命;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加打鞭。
案發前一年半數次虐童
審訊揭露,案發前一年半內,被告數次虐待女童,包括用熱水灼傷她的背部,以及抓住她的頭撞地板等。
2018年9月1日上午,被告發現廁所外地上有尿液,便把女童叫來,讓她坐在馬桶上,拳打她的腹部。同天下午,女童如廁後,被告去查看,又發現地上有尿液。他大發雷霆,把女童推倒,狠踢她的腹部至少兩下。
傍晚時分,女童開始不斷嘔吐,隔天上午不省人事,送往醫院後搶救不果。根據法醫報告,她的死因主要是腹部受到鈍力創傷,導致腹內大量出血。
高庭法官接受被告的辯詞,即被告在9月1日只是用拳頭把女童按住,而沒有捶打她的腹部;被告是一氣之下踢人,不料踢中要害,導致嚴重內出血而喪命。法官也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説明被告故意拖延,不讓女童及時求醫。
控方在上訴陳詞中指出,被告錄口供和上庭供證時都承認,他事發時是故意狠踢女童的腹部,因為“她大小便老是搞問題,我要教訓她”。控方強調,即使被告是在盛怒之下犯案,情緒憤怒不等於他沒有要重傷女童的意圖。
三司同意控方的立場,並指出即使被告不是刻意踢女童的腹部,但這充其量只能説明他不在乎踢傷女童的哪個身體部位,而不等於他沒有犯案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