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案通過 合作社日後可用儲備金支付股息與酬金 | 聯合早報
zaobao
本地合作社日後可動用儲備金來發股息給會員和支付酬金給管理委員會成員,但這必須先獲得合作社註冊官批准,並在常年會員大會上通過。
合作社(修正)法案星期三(4月3日)在國會三讀通過。貿工部兼文化、社區及青年部政務部長陳聖輝總結二讀法案辯論時説,要求合作社尋求註冊官以及會員的批准,將為使用儲備金支付股息和酬金提供雙層保障。
陳聖輝説,註冊官在批准前會考慮合作社提議的股息和酬金率相比往年是否合理,以及合作社過去的合規記錄和治理能力等因素。信貸合作社還須證明支付這些股息或酬金後,可以達到現行的最低資本充足率。
註冊官會針對合作社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發佈指南,協助合作社瞭解申請的先決條件。
為確保合作社充分披露使用儲備金的提議,合作社在獲得註冊官批准後,須在常年會員大會上通過具體決議尋求會員同意。
延伸閲讀
[法案一讀 合作社或能動用儲備金髮股息給會員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3_01_667312)
[50萬元補助金 助合作社推可持續發展計劃
](https://www.bdggg.com/2023/zaobao/news_2023_10_02_636886)
陳聖輝説,合作社須在財政年結束的六個月內召開常年會員大會,因此在大會前有足夠的時間獲得註冊官批准。
目前合作社只能從上一年的盈餘支付股息給會員。如果在某個財政年出現虧損或盈利較低,即使合作社有儲備金且財政穩健,會員不是無法獲得股息,就是股息較低。
針對管理和表現良好的合作社,議員朱倍慶(淡濱尼集選區)建議政府考慮允許他們承擔更高的投資風險或分發更多盈餘給會員,議員葉漢榮(楊厝港區)則提議給予這些合作社更多財務管理上的靈活度。
陳聖輝回應時説,目前為股息設下的頂限,旨在協助合作社在實現社會使命和目標以及滿足成員需求的同時,着重於長期財務健康和可持續性。
此外,合作社領域廣泛且多樣化,有的合作社規模大並由專業人員管理,有的則是主要由志願者運作的小型合作社,這意味着管理能力和儲備金規模也各不相同。
他認為,目前的頂限是充足的,但文社青部會進一步探討如何滿足不同類型的合作社需求。
本地共註冊79個合作社,當中有22個服務13萬名會員的信貸合作社。截至去年3月31日,信貸合作社的會員存款達8億2300萬元,向會員提供的貸款達2億零600萬元。
合作社可自主發行債券 仍須遵守相關法律章程
修正法案生效後,合作社發行債券(bonds)和無擔保債券(debentures)也無須獲得合作社註冊官批准,但仍須遵守相關法律和章程。如果做出損害自身和成員利益、不負責任的行為,註冊官可以單獨審查並採取適當行動。
合作社成員逝世或破產時,受權管理成員財產者也將能從合作社收取紅利證(bonus certificate)或紅利股的價值。
為協助合作社領域發展,中央合作社基金過去五年為合作社提供約270萬元的津貼。陳聖輝説,除了協助新合作社開辦的津貼,合作社還可以申請用於發展和培訓等方面的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