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察機關核准追訴邯鄲初中生命案三名嫌犯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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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機關核准追訴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件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據中國央視新聞報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星期一(4月8日)通報,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3月21日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提請檢察機關核准追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三人作案時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河北省檢察機關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逐級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准追訴。
通報稱,近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三人核准追訴。
邯鄲一名13歲初中生王某某3月10日遭殺害。三名嫌犯隔天(3月11日)被公安機關全部抓獲。當地警方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
延伸閲讀
應勇:未成年人重罪符合條件要追究刑責 河北邯鄲13歲男孩被害 嫌疑人為三名同班同學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命案發生後強調,要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堅持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公安局提請檢察機關核准追訴,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挺進行解讀時説,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在《刑法》新增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何挺説,這一規定將中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週歲,個別性地、有條件地下調到12週歲,提供了在司法體系內處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路徑。
何挺也説,根據這一規定,追究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低齡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需要符合四個條件,包括實施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客觀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等後果。
其他條件包括,對行為和行為人進行主客觀相結合的審查後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標準;程序上需由案發地檢察機關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後啓動刑事追訴程序,並最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自2021年3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刑法》規定,對上報的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開展核准追訴工作,對其中犯罪情節惡劣,符合核准追訴條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訴,對於未核准的案件也開展了相應的矯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護工作。
何挺認為,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治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依靠追究刑事責任和處以刑罰並不能完全解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問題,需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體系建設,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開展系統預防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