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逾48萬元並偽造文件 前資訊科技總監罪成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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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資訊科技總監涉及收賄逾48萬元,協助其他公司取得生意,事後還偽造文件掩蓋罪行。法庭判處這名前總監貪污和偽造文件罪名成立,但他被指用贓款消費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梁志賢(53歲)事發時是物流公司德鐵信可(DB Schenker)亞太地區的資訊科技總監。他共面對28項控狀,包括九項牴觸防止貪污法令,17項偽造文件和兩項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
被告不認罪,法庭經審訊後,星期五(4月12日)判他26項罪名成立,另兩項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則罪名不成立。
行賄的是馬來西亞籍的蔡海芳(62歲),事發時是資訊科技公司Asia Management Link(AML)和AML Managed Services(AMLS)的董事。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德鐵信可僱用了AML和AMLS的服務,包括為公司提供文件管理和打印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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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LS與另一家公司Konica Minolta Business Solutions Asia(Konica)負責德鐵信可的打印管理服務,梁志賢則與後者擬定合同。按合同,每打印一張紙,德鐵信可就會支付1.93分給Konica,其中的1.03分是須付給AMLS的費用。
偽造哥哥公司收據掩蓋罪行 並稱款項為諮詢服務費
據早前報道,其實梁志賢早與蔡海芳串謀,將這筆打印費用抬高,好讓梁志賢能從中分一杯羹。蔡海芳事後會將額外的盈利匯入梁志賢哥哥旗下的三家公司;從2008年至2012年間,共支付約48萬4289元。
為了掩蓋罪行,梁志賢就偽造哥哥公司的收據,稱這筆款項是蔡海芳僱用他的諮詢服務費。
梁志賢否認有罪,他在庭上稱這筆錢是蔡海芳支付的諮詢費,而不是賄金;他説,蔡海芳認罪是為了向他報復。根據法庭文件,蔡海芳早前承認向梁志賢行賄,被判坐牢16個月。
蔡海芳在供證時指出,為了能與德鐵信可繼續合作,她才會付給梁志賢這些款項。此外,梁志賢的哥哥供證時説,他知道公司並沒有為蔡海芳提供任何服務,但是因為弟弟要求,他才答應幫他發出收據。
法官指出,蔡海芳沒有理由作假證,也沒有證據顯示梁志賢提供諮詢服務,因此收據實為偽造,目的是要掩蓋被告的罪行。法官因此裁定梁志賢面對的貪污和偽造文件等26項罪名成立。
案展7月中下判
至於梁志賢被指事後利用贓款消費,以大約16萬4439元支付了購買轎車和公寓的首期,法官指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用來支付車房首期的款項是出自贓款。
法官説,被告本身有能力支付這些首期付款,而他在收取賄金後幾個月後才支付這些款額,無法將與贓款聯繫起來。法官因此裁定,被告剩餘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展7月15日下判。(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