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科技公司高管向境外出賣親本稻種被判刑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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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安全部星期天(4月14日)公佈多起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典型案件。其中一例提到,原為中國某農業科技公司總經理朱某某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建立“合作”關係,以“合作制種”名義,向對方違規出售五種親本稻種,後又創辦農業科技公司並繼續向境外大量出賣中國優質親本稻種,最終以“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據央視新聞客户端報道,中國國安部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來臨之際公佈多起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典型案件。
第一例為國家安全機關破獲境外企業竊取中國稀土領域國家秘密案。文中提到,成某原是中國某稀土公司副總經理,工作中可以接觸到中國稀土行業內部信息。在日常商業往來中,成某結識了境外某有色金屬公司上海子公司員工葉某某。在某次中國稀土收儲招標會議結束後,葉某某試探性地向成某索要招標會中標情況,沒有遭到成某拒絕。
此後,在所供職境外公司外籍員工指揮下,葉某某以提供金錢報酬為誘餌,多次私下向成某索要中國稀土收儲明細、指令性計劃等信息。身為稀土行業涉密人員的成某,在明知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禁止向外提供的情況下,仍將其在工作中掌握的中國稀土收儲品類、數量、價格等信息提供給葉某某,並多次收取對方給予的鉅額報酬。
經中國保密部門鑑定,成某向境外提供的內容涉及七項機密級國家秘密。2023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境外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9.57萬新元);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受賄罪”,判處成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90萬元、罰金10萬元。
中國國安部公佈的第二例是有關竊取中國稻種及制種技術的境外“黑手”。文中説,國家安全機關2022至2023年集中破獲系列間諜竊密案件,依法調查審查涉案人員近百名、查處重點涉案企業11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在一起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竊取中國稻種及制種技術案件中,國家安全機關查明,朱某某原為國內某農業科技公司總經理,為了撈取個人經濟利益,朱某某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建立所謂“合作”關係,並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要求“來者不拒”,以“合作制種”名義,先後向對方違規出售五種親本稻種,獲得了超出正常售價的回報。為了進一步拓展所謂“業務”,朱某某又創辦一家新的農業科技公司,通過這家公司,繼續向境外大量出賣中國優質親本稻種。
經鑑定,朱某某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種子為情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朱某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4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此外,國家安全機關還依法對其餘17名涉案對象給予行政處罰,並對涉案企業深挖細查,進一步查明個別國內種業企業長期以來罔法逐利,持續大量向境外國家非法出售中國各類優質種源情況。
此外,中國國安部還偵破一起境外反華政黨拉攏某高校學生參與活動的案件。某高校在校學生宋某一次在瀏覽國外網站時,被引導跳轉到某反華政黨官方網站。出於好奇和獵奇的心態,也為了能夠免費瀏覽該網站的新聞,宋某按照網站提示,申請加入該政黨,並填寫了姓名、電話號碼以及郵箱等個人信息。
註冊後,宋某陸續收到來自該反華政黨發送的電子郵件,內容大多為介紹該政黨的政治綱領以及近期反華活動的情況,並且邀請宋某以志願者身份幫助該政黨進行拉票、籌款等活動。除了加入該反華政黨,宋某還關注多個境外反華賬號,對相關反華內容進行瀏覽、轉發和評論。
中國國家安全機關給予宋某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經過教育轉化,宋某對自己的行為表達了悔過態度,停止關注境外反華網站,刪除相關負面言論,承諾今後不再從事類似活動。
中國國安部公佈的最後一則案例是境外駐華機構中方僱員故意阻礙幹警依法執行任務被行政拘留。
文中提到,符某是某境外駐華機構中方僱員,在近期接受國家安全機關調查詢問時,拒絕前往指定地點配合調查談話,並藉機向其任職的境外駐華機構工作羣發送“被警察帶走”的消息。在使用各種方式百般推脱無果後,符某索性採取沉默對抗的方式拒絕配合執法工作,最後被給予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