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起 死胎定義改以妊娠期24周為界定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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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產與出生(雜項修訂)法令星期二(4月16日)生效,死胎的定義從妊娠期22周改為24周。也就是説,24周後死於腹中或在分娩時死亡的胎兒才算死胎。
國會今年1月9日三讀通過死產與出生(雜項修訂)法案。內政部星期一(15日)發文告公佈法令生效日期。文告指出,調整死胎的定義,是考慮到醫療領域的反饋。
本地專家就早產兒存活與發病率展開的研究顯示,24周出生的嬰兒一般有50%的存活率,而22周早產兒的存活率則近乎零。原有的死胎定義使一些父母對胎兒的存活率產生誤解,以致他們有過高的期望。
修改後的死胎定義,也與終止妊娠法令(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Act)准許墮胎的期限一致,同為24周。除非是緊急醫療情況,孕婦不能在胎兒滿24周後墮胎。修訂法令確立了墮胎不能被視為死胎的立場。
所得税法令中有關死胎的定義也會相應修正,好讓有關當局執行税務回扣措施。
延伸閲讀
[政府擬修法 讓父母在死產一年內註冊胎兒姓名
](https://www.bdggg.com/2023/zaobao/news_2023_11_08_644915)
死產與出生(雜項修訂)法令生效後,父母可為死產胎兒註冊姓名,紀念離世的孩子。但移民與關卡局估計需約兩年來更新系統。家長在系統更新的過渡期間,可通過移民局網站,申請一份出生紀念證書。
移民局自去年10月起,已開始為這羣家長簽發紀念證書,截至今年1月9日已發出5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