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鄰居造成困擾接庭令 男子三年後要求上訴被駁回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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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兩度被法庭下令停止一連串困擾鄰居的行為,他卻在接到庭令三年後表示不清楚庭令內容,要求延長上訴期限,但被法官駁回。
法官認為,退休德士司機郭方遠(67歲)沒有嘗試瞭解庭令內容,顯示他藐視法庭。與此同時,有證據顯示郭方遠對庭令的內容是知情的,因此沒有充分的理由在三年後才上訴。
根據鄰里糾紛仲裁庭的判詞,郭方遠的男鄰居對前者在門外走廊上擺放腳踏車、焚燒冥紙和用摻有魚血的水澆花等行為感到不滿,認為自己的居住環境受到干擾。
男鄰居兩次入稟鄰里糾紛仲裁庭,仲裁庭在2019年7月5日根據雙方同意的庭令(Consent Order),下令郭方遠停止這些行為。儘管如此 ,郭方遠仍繼續違反條例,仲裁庭於是在同年8月23日再次發出特別指示庭令,令他必須遵守庭令。
稱聽不懂英語 早前同意內容與庭令有出入
在三年後的2022年9月,郭方遠對兩項庭令提出上訴,他聲稱自己不清楚庭令內容,要求延長上訴期限,但最終被法官駁回。
郭方遠上訴的理由主要是稱自己聽不太懂英語,當初上庭是靠華語通譯員來理解聆訊內容,但通譯員卻沒就雙方同意的庭令內容加以解釋,他早前同意的內容,和庭令裏的內容有出入。另外,他並不知道什麼是特別指示庭令,也不曉得庭令有上訴期限。
郭方遠稱,他是在女婿於2021年年底告知他庭令的內容,才得知自己同意的庭令與他擺放在走廊上的物件有關。他説,在沒有造成阻礙的情況下,不允許在自家門前擺放物品是不合理的,當初如果瞭解內容,他不會同意。
不過,法官指出,證據顯示郭方遠對庭令內容是知情的。在聆訊上,通譯員很盡責地為他翻譯相關內容,負責的法官當時也在向他解釋庭令中的條例後才批准特別指示庭令,並就違反條例的後果給予提醒。
法官指出,在女婿通知之前,郭方遠沒有嘗試瞭解庭令內容,顯示他藐視法庭。就算不明白庭令內容,郭方遠也有責任加以釐清。此外,郭方遠在法庭下令這兩項庭令的幾個月後,接受媒體《聯合晚報》訪問時能表達出這些庭令條件,因此可以假定他是明白內容的。
由於郭方遠無法提出充分理由説明他為何要在三年後才上訴,加上有證據顯示他對庭令的內容是理解的,法官最終駁回他的上訴和延長上訴期限的申請。
據早前報道,郭方遠接到庭令後受訪時説,鄰居對他在走廊擺放物品的做法不滿,入稟仲裁庭指控他。他聲稱,自己已按照鄰居要求,將腳踏車移到樓下,焚燒爐也已移到樓梯口,但對方還是不滿意,導致他二度被傳召上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