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虛假呈報騙公司近80萬元 保險公司前經理判監61個月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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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前經理五年內提交131份虛假呈報,欺騙公司發放約80萬元款項到丈夫的銀行户頭,她用這筆錢來購買名牌包、化妝品和出國旅遊等,星期三(4月24日)被判入獄61個月。
被告蔡莉麗(41歲,譯音)共面對六項欺騙和六項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她早前承認其中五項,餘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併考量。
根據案情,在2011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受聘於利寶保險公司(Liberty Insurance)。在這期間,她從主管升職為高級經理。
被告的職務範圍包括監督所有類別包括旅行、醫療和汽車等索賠,2017年至2020年則負責車禍理賠。身為經理,被告有權查看公司的付款系統,並在她獲授權的額度內創建和批准付款要求。若涉及金額在被告的權限內,公司不會另行檢查。
一般,保險公司若須要追回款項或提起民事訴訟,會委託第三方如追債公司或律師協助,而公司須根據對方開出的發票支付費用。這些發票會與相關的索賠案件一同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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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清楚只要呈報時附上發票,就會被視為合規的申請;被告也知道,對這些索賠的審計是隨機的。於是,她就使用舊發票來提交虛假呈報,並創建和批准向第三方支付費用,再與實際上根本不需要第三方服務的索賠案件一同存檔。
另外,被告也有權修改已完成的索賠,她相信這類文件不會被審計,因此利用權限重新開啓這些索賠,並創建和批准更多的付款要求。
由於選擇財路(GIRO)作為付款方式時,銀行不會另外檢查收款人姓名與户頭持有人是否相同。被告使用上述兩種作案方式,並在系統中選擇財路付款,再輸入丈夫的銀行户頭號碼。她認為使用丈夫的銀行户頭收款,可降低被公司發現的風險。
被告欺騙公司支付約79萬零793元
2015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提交131份虛假呈報,欺騙公司支付共約79萬零793元,還把其中6萬6869元轉賬到馬來西亞。被告將這筆錢花在個人開銷,如償還信用卡貸款、購買名牌包、化妝品和出國旅遊等。
直到被告的同事發現付款有異樣後,公司才在2020年9月向警方報案。警方從被告的銀行户頭起獲的款項,再加上公司售賣被告的一些物品所得,至今只有約1萬7021元被追回。
控方指出,被告濫用公司的信任犯案長達五年,有預謀幹案並採取措施避免罪行被發現,且並未作出賠償,因此建議法官判被告坐牢68至7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