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濱尼車禍肇事男駕駛被控四罪 獲保釋候審須戴電子追蹤器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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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濱尼星期一(4月22日)發生二死八傷車禍,42歲男駕駛員星期四(25日)在國家法院被控四項罪名。控方以他罪行嚴重,有可能潛逃為由,申請要他在保釋期間戴電子追蹤器。
被告莫哈默夏非(Muhammad Syafie Bin Ismail,42歲)星期三(24日)出院後被捕,星期四在國家法院被控四項牴觸公路交通法令的控狀,包括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魯莽駕駛,以及肇事後未停車的罪名。
控狀顯示,被告涉嫌在案發時危險駕駛,在勿洛蓄水池路朝淡濱尼4道方向的路段直行時闖紅燈,導致六車連撞,兩人傷重不治和六人受傷。
不幸喪命的是17歲的初院女學生阿菲法,以及事發時乘坐所屬滅蟲公司貨車的諾茲罕(57歲)。控狀中列出的傷者包括白色起亞汽車的42歲女駕駛和11歲男童、迷你巴士上的11歲男童、駕駛黑色馬賽地的翁海峯(42歲),以及駕駛貨車的謝同財(64歲)和乘客阿茲曼(3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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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也指被告在勿洛蓄水池路行駛時,為超車突然從第二條車道轉換至第一條車道,再切換回第二條車道,車子擦撞到白色馬賽地,導致後者左側車輪與路堤擦撞。在擦撞後,被告沒有停車和提供個資。
被告右手受傷,星期三,他手臂繫着固定帶,戴着黑色帽子、墨鏡和口罩前往法庭。他在面控時,表明有意聘請律師。
控方在案件過堂時説,警方仍需時間進行調查,還在等待醫藥報告,之後或加控被告,申請將案件展期。控方也以罪行嚴重,被告可能潛逃為由,提出被告在保釋期間須戴電子追蹤器的要求。
被告:會出席所有庭審沒必要戴追蹤器 但由法官決定
被告回應説,他的護照已被警方扣留,並且他會出席接下來所有庭審,沒有必要佩戴電子追蹤器,但一切交由法庭決定。
法官批准控方的申請,將案件展期至6月7日進行審前會議;被告目前以3萬元保釋在外,條件包括必須戴電子追蹤器、不得與任何證人接觸、聯繫或干涉調查影響司法公正等。
資深刑事律師符兆明受訪時説,一般只有須遵守宵禁的青少年罪犯,控方才會提出戴電子追蹤器的要求,涉及交通案的成年犯罪者戴電子追蹤器實屬少見。
這起致命車禍發生於星期一早上7時許,地點在淡濱尼1道和4道及勿洛蓄水池路交界處。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若罪成,可面對兩年至八年的監禁;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可被判坐牢最長兩年,罰款最多1萬元,或兩者兼施;魯莽駕駛,可被判處長達12個月監禁,或高達5000元罰款,或兩者兼施。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若未提供幫助就離開事故現場,或未在24小時內報案,一旦罪成,可被處以1000元罰款、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