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隱瞞婚姻狀況被解約 中國法院裁定公司違法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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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一名已婚女子在入職登記表填“未婚”,被任職的公司發現後將她解約。女子於是提出訴訟,當地法院裁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女子支付賠償金。
中國北京海淀法院星期六(5月4日)在微信公眾號公佈一起案件,張某在攻讀碩士期間領取了結婚證,後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運營專員工作。在填寫入職信息時,張某留意到人事對其婚育情況的關注與盤問,擔心填寫已婚後不能被錄用,故在入職簡歷及入職登記表中的“婚姻狀況”一欄中填寫“未婚”。
張某入職後科技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入職需提供真實簡歷,員工入職後如被發現存在虛假陳述,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
這家公司之後發現張某已婚,便以隱瞞偽造個人經歷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張某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婚姻狀況並非其工作的實質性要件,也非公司進行正常營運的合理需要,更非其應聘所需的基本職業資格,因此作為個人隱私的婚姻狀況與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無直接相關性,公司以張某隱瞞偽造個人經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應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認為,張某隱瞞自己的婚姻狀況不是出於欺詐的故意,而是擔心受到歧視而喪失工作機會,其對此無關事項的隱瞞不會使公司作出錯誤判斷而訂立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以此為由辭退張某構成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澎湃新聞發表評論文章説,這一判決不是鼓勵求職者在簡歷中做虛假陳述,而是警示用人單位,在招聘用人中,不得以婚姻狀況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求職者,對女性求職者進行隱性歧視。文章強調,婚姻狀況與學歷、資歷、能力不同。
文章稱,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用人時,還是存在對女性的歧視行為。這類歧視行為往往十分隱蔽,女性求職者就是感覺因性別原因不被錄用,也很難提供證據,因為用人單位可以隨意編造一個拒絕錄用的理由。
文章也説:“在此背景下,女性求職者在求職時隱瞞自己的婚姻狀況,就屬於反歧視的無奈之舉。這不能責怪她們進行‘虛假陳述’‘不誠信’,而是要反思導致她們要做出‘虛假陳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