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兒近五年監29年 控方:狼父應挨51鞭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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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禮和性侵親生女近五年,狼父原被判入獄29年鞭打24下,但早前因脊椎有問題改判多坐牢一年代替鞭刑,控方直言若不是鞭刑有上限,他應挨51鞭。
根據《新明日報》之前報道,被告是一名48歲的本地男子,他共面對15項控狀,指他在2010年至2014年末,非禮和性侵未成年的親生女兒。女兒案發時介於10歲至14歲。
控狀指被告非禮女兒的胸部和私處,還對她做出指侵、口交和肛交等行為。為保護受害者,法官令媒體不得報道任何會泄露被告女兒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名字。
被告不認罪,案件進行審訊。
審訊披露,女兒在2011年於學校接受性教育課程後,知道肛交是不對的,並告知被告,但被告卻叫女兒不要聽老師的話,照他話辦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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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稱被告長期凌辱女兒,同意控方的説辭,認為阻嚇作用是首要考量,最終判他罪成,入獄29年及鞭打24下。
被告之後被檢測患上腰椎間盤突出症(Prolapsed intervertebral disc),不適合打鞭,高庭星期二(5月7日)早上因此再次針對他的刑罰進行審理。
控方陳詞時説,被告應多坐一年牢代替鞭刑。被告的代表律師不同意,他在引述其他案件時説,29年的監禁已經夠重,無需再加一年的監刑。
控方反駁,指被告犯下嚴重的罪行,若法律允許,他應面對51下的鞭刑。根據我國法律,被告最多隻能被判處24下鞭刑。
法官最後同意控方的説法,指若是讓被告免於鞭刑,他就必須多坐一年牢,讓刑罰達到懲戒的效用。
完整報道,請翻閲2024年5月7日的《新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