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網絡安全(修正)法案二讀 規範三類新型網絡安全系統和實體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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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案的修訂主要針對關係到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經濟、公共衞生等重要方面的信息設施和機構加強監管,不影響其餘大部分企業與商業機構。
網絡安全(修正)法案(Cybersecurity(Amendment)Bill )星期二(5月7日)在國會由通訊及新聞部兼衞生部高級政務部長普傑立醫生提出二讀。
法案將擴大“電腦”(computer)和“電腦系統”(computer system)的定義,除了實體設施,也將“虛擬電腦”(virtual computer)和“虛擬電腦系統”(virtual computer system)納入監管。
除了自身系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簡稱CII)經營者不僅須為供應鏈中的第三方外包和離岸基礎設施負責,部分或完全設立在海外的新加坡CII也將受到我國網絡安全局監管。
同時,擁有敏感信息、關係到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經濟、公共衞生、公共秩序等方面的網安特殊利益機構(Entities of Special Cybersecurity interest,簡稱ESCI),以及與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數碼基礎設施(Foundational Digital Infrastructure)若遭遇網安事件,須向當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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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傑立也指出,在新法案下,由於監管範圍擴大,當局可在檢察官同意下,對肆意不履行通報義務的機構,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國會星期二已經三讀通過上述修正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