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利益相關方磋商兩年 網安法實施六年無一例上訴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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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網絡安全(修正)法案前,新加坡網絡安全局已與利益相關方進行兩年的廣泛磋商。網絡安全法令實施六年來,還沒有受監管機構就網安局的決定、命令或指示提出上訴。
通訊及新聞部兼衞生部高級政務部長普傑立醫生星期二(5月7日)在國會就網絡安全(修正)法案提出二讀時,指出這點。
普傑立説,參與磋商的利益相關者包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CII)所有者、網絡安全和法律專業人士、學術專家、行業監管機構、業者、行業協會和商會,以及公眾,他們普遍支持這一議案並理解強化網絡安全監管的必要,支持議案的政策目標。“我們的利益相關者還提供了有用的反饋,幫助網安局完善議案。我要感謝所有參與者的反饋和建議。”
普傑立強調,網安局一向來的做法是,對監管的機構提供充分的支持,通過“與他們一起走向合規”,並且會繼續這樣做。
避免網安局濫用執法權力 普傑立:接到指定通知機構都可上訴
對於如何避免網安局濫用執法權力,普傑立説,網安局負責任地行使權力是非常重要的。任何接到指定通知的機構,都可提出上訴。受監管的機構還可以就網安局的決定、命令、指示以及實踐準則和績效標準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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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傑立:鼓勵企業申請認證 利用資源提升網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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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安修正法案加強監管重要信息設施機構
](https://www.bdggg.com/2024/zaobao/news_2024_05_08_680962)
此外,法案旨在賦予網安局的權力,並非無限制的,如新增條款賦予的檢查權,只能在所規定的目的和情況下行使。
當局也將保留2018年法令的第43條,要求指定人員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對指定事項保密,這包括與任何人的業務、商業或官方事務以及通報人身份有關的信息。
普傑立指出,當前法令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所有者可用的上訴途徑,將擴展至網安局指定的必要服務提供商、臨時網安關注系統(STCC)所有者、網安特殊利益機構(ESCI)和重要的主要數碼基礎設施(FDI)服務提供商。譬如,接收到指定通知的任何機構,都可對此提出上訴,受監管機構也可以對網安局的決定、命令和指示提出上訴。
普傑立説,網安局過去六年實施網絡安全法令,留下了良好的記錄,該局與受監管機構密切合作,解決它們的需求和關切。迄今為止,沒有受監管機構對網安局的決定、命令或指示提出過上訴,“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功於網安局官員出色的工作”。
對於官委議員拉斯瓦娜副教授(Razwana Begum)提出如何執行與設在海外的主要數碼基礎設施服務供應商相關的規定的問題,普傑立指出,在雲服務領域確實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為便於執行,修正法案要求位於新加坡以外地區的指定主要數碼基礎設施服務供應商指定一名在新加坡的人員,接收網絡安全法令下的通知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