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安修正法案加強監管重要信息設施機構 不影響大部分企業與商業機構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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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案的修訂主要針對關係到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經濟、公共衞生等重要方面的信息設施和機構加強監管,不影響其餘大部分企業與商業機構。
網絡安全(修正)法案(Cybersecurity(Amendment)Bill)星期二(5月7日)在國會由通訊及新聞部兼衞生部高級政務部長普傑立醫生提出二讀。
普傑立指出,技術不斷發展,商業模式也隨之改變。雲計算即服務(Cloud computing as-a-Service)已廣泛普及,如今新加坡約60%的企業在運營中都使用某種形式的雲計算技術。
為確保我國在網安方面與時俱進,法案將“電腦”和“電腦系統”的涵蓋範圍擴大,包括“虛擬電腦”和“虛擬電腦系統”,以監管越發普及的虛擬系統和雲服務設施。
除了自身系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簡稱CII)經營者不僅須為供應鏈中的第三方外包和離岸基礎設施負責,部分或完全設立在海外的新加坡CII也將受到我國網絡安全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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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必要服務,如能源、水供、醫療、銀行、媒體等關鍵領域的基礎設施。
不過,普傑立説,當局將不披露受監管的關鍵設施和系統的具體實例。“這麼做不符合新加坡的國家安全利益,因為公開這些系統可能讓它們面臨更多風險。”
他提到,數碼科技現已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超過90%本地居民現在上網交流;企業也大量應用科技,使用率從2018年的74%增至2022年的94%。
他説:“越來越多的人上網時間越來越長,上網目的也越來越多樣。這意味着我們面臨着更多的網絡風險。”
新法案將新增受監管設施,它們是擁有敏感信息、關係到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經濟、公共衞生、公共秩序等方面的網安特受關注機構 (Entities of Special Cybersecurity interest,簡稱ESCI),例如六所自主大學;以及與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數碼基礎設施(Foundational Digital Infrastructure),例如新電信和谷歌雲。若遭遇網安事件,它們須向當局通報。
為應對威脅形勢的演變,當局也將監管臨時網安關注系統(Systems of Temporary Cybersecurity Concern,簡稱STCCs),包括冠病疫情期間支援追蹤及分發疫苗的系統,以及2018年特金會、2010年青奧會等國際活動。
法案賦予網安局審查權力
普傑立指出,法案將賦予網安局審查權力,要求受監管機構提供記錄、賬目和文件;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者構成刑事犯罪。由於監管範圍擴大,當局可在檢察官同意下,對肆意不履行通報義務的機構,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他也提到,法案僅針對上述四類機構,這是一個已知且有限的範圍,並未對企業界強加網安合規義務,不會造成企業合規成本增加。
國會星期二已經三讀通過這項修正法案。
通訊及新聞部長兼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在法案通過後發文説,這是新加坡加強國家網絡安全和網絡韌性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這些修訂不是被動措施,而是放眼未來,專為應對瞬息萬變的網絡安全環境而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