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情況下 交通部長可發特別行政令介入交通企業運作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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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交通服務能持續運營至關重要,如果負責提供服務的指定企業,因故無法提供安全可靠的必要交通服務,交通部長有權發特別行政令,委任具備能力的第三方代表接手管理指定企業。不過當局保證,下達特別行政令介入指定企業運作,會是最後的選項,以用來應對極端情況。
交通部長兼財政部第二部長徐芳達星期三(5月8日)在國會為交通領域(關鍵企業)法案提出二讀時舉例,極端情況包括指定企業發生嚴重債務問題,資不抵債且無法償還債務,導致它無法繼續提供交通服務。受委的第三方代表,可以來自監管機構或其他業者。
徐芳達:頒佈特別行政令會是最後選項
徐芳達保證,頒佈特別行政令介入企業運作,會是最後的選項,只會用來應對極端情況,“在正常的情況下,我們不會干預指定企業的商業運作和事務。”
為謹慎使用這項部長權限,法案規定在行使介入權時,要列明特別行政令的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以確保達成目的。
此外,未遵守法案規定的指定企業,監管機構可指示轉讓股權,或解除受委的關鍵職位者。若業者違例,也可能面對處分。業者若不認同監管機構的決定,可向交通部長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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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名議員星期三下午參與法案二讀辯論時,關注新法案會否對新加坡的交通領域帶來負面影響,及監管過度可能導致有意來新投資的外資卻步。
葉漢榮(楊厝港區)説,維持公平的競爭環境,對吸引和留住交通領域的外資至關重要。他希望政府確保新法案不會使外國企業處於不利地位,和繼續有良性競爭,沒有出現壟斷情況,進而導致消費者需要支付更高的費用。
傅麗珊(三巴旺集選區)則指出,新加坡的國內市場和其他國家比較來得小,當交通領域被高度監管、門檻又高時,外國交通業者會認為合規要求過於嚴格,運營和安全要求過多且成本高昂。她説,任何缺乏競爭的行業,長期而言運營會缺乏效率,服務水平也會下降,“具有壟斷優勢的企業,在投資時會再三考慮,這關乎錢,關乎生意。”
徐芳達則向議員們派定心丸,指政府維持交通領域開放、親商和歡迎投資的立場不變。
他強調,新法案不會對交通業產生不利影響,也不會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合規成本和監管負擔,以及影響他們的日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