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收“密友”禮物不違法 易華仁申請合併審理所有控狀獲高庭批准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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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易華仁要求在同一審訊中,合併審理涉及商人王明星與林國城的兩套控狀,因為案件情況相似,他是出於友情收下“非常親密朋友”的禮物,並且沒理由懷疑商人朋友有任何不良意圖。這項申請獲得高庭批准。
易華仁涉嫌貪污案未正式開審,控辯雙方星期三(5月8日)針對是否分開或一起審理涉及商人王明星與林國城的兩套控狀,在庭上爭論一天。高庭法官洪承利下午5時發表裁決批准辯方申請,裁定這些易華仁案件將合併審訊。
法官表示他同意辯方所説的,儘管控狀中的禮物與時間點等細節不一樣,但涉及王明星與林國城的兩套控狀仍有足夠相似之處,可一起審理。
易華仁星期三通過代表律師向高庭提出刑事動議,尋求法官將涉及王明星與林國城的所有35項控狀合併審理,而非分開審訊。辯方稱控方試圖將涉及王明星控狀的審訊延遲舉行,卻沒有提出充分理由為何要這麼做。
庭上揭露,在日前的案件披露會議上,高庭已定今年8月和9月審理易華仁案,而控方要求先審理涉及林國城的控狀,之後才進行涉及王明星控狀的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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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文達星:部長可在私下與真誠情況下接受親友禮物
辯方高級律師文達星在陳詞時指出,本案兩套控狀有相同性質,例如易華仁都把王明星與林國城當作非常親密的朋友。而且,根據部長行為準則,部長可以在私下和真誠的情況下接受親友的禮物,易華仁也知道這一點。
然而,辯方指控方想讓法庭先審理涉及林國城的控狀,是因為控方想借此審訊瞭解辯方的抗辯理由,甚至讓辯方傳召王明星供證,然後以此準備王明星控狀的審訊。
文達星説:“我的當事人等於説,兩套控狀都一起衝着我來吧,我已做好準備反擊,但控方卻不願意這麼做。”
控方指兩套控狀不相同 其他案件曾把不同控狀分開審理
不過,高級副總檢察長戴偉雄駁斥,本案兩套控狀並不相同,一個與新加坡F1大獎賽有關,另一個則涉及建築承包商與陸路交通管理局之間的合約關係,所涉及的禮物與時間點都不一樣。
戴偉雄強調,過去在其他刑事案件中,控方也曾把不同控狀分成不同審訊進行審理,而且控方有權決定先審理哪幾個控狀。
易華仁(61歲)是在今年1月18日被控上法庭,3月25日被加控,如今一共面對35項控狀,包括兩項牴觸防止貪污法令、32項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以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
這是新加坡法庭首次審理屬於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的控狀。根據這項法律條文,公務員若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企圖索取任何有價值、並未付款或少付款的物品,且與對方有公務關係,皆屬違法。文達星指出,馬來西亞法庭曾在1939年有過一個判例,若公務員是在友情的基礎上索取或接受禮物,那就不等於觸犯這項法律條文。
在35項控狀中,其中27項與本地酒店與地產大亨王明星有關。這些控狀指易華仁以不同形式向王明星索取總值38萬4340元的賄賂及好處,以及易華仁在過程中妨礙司法公正。王明星是我國引進F1的主要推手,其公司負責新加坡大獎賽的管理和運營,易華仁在案發期間負責F1大獎賽事務。
另八項控狀指易華仁在主管交通部期間,向林國城索取總值約1萬8957元的禮物,包括22瓶威士忌和葡萄酒、高爾夫球杆與配備,以及一輛布朗登(Brompton)摺疊腳踏車。林國城是掛牌公司林增控股(Lum Chang)的董事經理,子公司林增建築案發時是陸路交通管理局的承包商。
自首次被控後,易華仁就清楚表明會針對所有罪狀抗辯,他也表明希望能儘快受審,好讓他能早日公開與此案有關的所有證據,讓案子儘快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