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擬修法 加強執法機構打擊洗錢活動能力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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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將提呈法案,進一步加強執法機構打擊洗錢活動的能力,並讓監管者獲取可疑交易報告。
非選區議員梁文輝詢問內政部,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CDSA)的刑罰是否足以遏制洗錢活動,以及政府會否考慮加強制裁機制。尚穆根回應時説,CDSA下的刑罰包括罰款15萬元至50萬元,或監禁三年至10年,或兩者兼施。這與其他嚴重罪行如欺詐和偽造相近,也與日本、瑞士等其他司法制度相似。
當局近年來已檢討並兩次更新法令。2018年,政府提高那些未提交可疑報告的有關者的刑罰。去年,當局允許警方對錢騾採取更嚴厲的執法行動。
尚穆根指出,法令設下刑罰的範圍,法庭根據個別案件進行裁定,包括考慮各求情因素。針對30億元洗錢案,法庭也應考慮各因素,至今的判決與其他司法制度的相近。與其他嚴重罪行一樣,在洗錢案被定罪的外國人刑滿後也會被遣送回國,並禁止再入境新加坡。
洗錢在全球各地都是非常難偵查的案件。涉及30億元的案例不多,這是靠廣泛的情報和偵查才能發現。這也不是因為其他地區沒有這類洗錢活動,而是罪犯小心地隱藏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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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穆根説:“30億元洗錢案反映我國制度在偵測可疑人物和活動的能力,一旦獲知他們存在,我們有決心和能力追捕罪犯。儘管如此,我們會繼續加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