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臉書貼文誹謗兩內閣部長 李顯揚被令賠償40萬元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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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顯揚發臉書貼文誹謗兩名內閣部長,高庭諭令他對兩部長各別賠償20萬元,總賠償額40萬元外加訟費。
吳亦涵法官在星期五(5月24日)發出的書面裁決中指出,李顯揚對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和外交部長維文醫生所做的誹謗屬於惡意誹謗,他知道自己所説的話不屬實,但仍公開發表含有誹謗內容的臉書貼文,事後也不肯向兩名部長道歉和刪除貼文。
在法官看來,李顯揚所做的言論等於攻擊兩名部長的個人誠信、專業信譽與名聲等,屬於最嚴重的誹謗言論;加上考慮到兩名部長的地位以及李顯揚的知名度等其他因素,法官認為李顯揚必須做出較高金額的賠償。
人在海外的李顯揚於星期五傍晚時分在他的臉書網頁對法庭裁決做出回應。他説:“事實是事實。尚穆根與維文部長聲稱要討回名聲清白,但他們卻拒絕在倫敦法庭或獨立國際法庭打這起官司。”
李顯揚也稱,包括訟費與其他開銷如印製文件在內,兩名部長共可獲得約62萬元。
延伸閲讀
[李顯揚缺席誹謗案聆訊 訴方:賠償金額交法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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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顯揚發誹謗言論 兩部長出庭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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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穆根和維文在去年8月入稟高等法院,起訴建國總理李光耀的次子李顯揚誹謗。由於李顯揚沒有提呈應訴通知書,高庭11月發出缺席裁決,批准兩名部長申請的禁制令,諭令李顯揚不準發表對兩名部長的不實指控,並且做出賠償。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左)和外交部長維文醫生(右)在去年8月入稟高等法院,起訴李顯揚誹謗。(檔案照片)
這些不實指控包括,指稱兩名部長要求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給他們特別待遇,在裝修萊道路黑白洋房時不必尋求批准就違法砍伐樹木,以及不必支付裝修費。
高庭在5月2日舉行聆訊,讓法官評估李顯揚所須做的賠償金額。兩名部長以證人身份出庭,但由於李顯揚沒有出庭,也沒派代表律師盤問,兩人的供證不到五分鐘就結束,法官當時決定擇日做出裁決。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一名答辯人有權選擇是否對訴訟進行答辯,而綜合各種證據,李顯揚知道被起訴一事,也接到有關訴訟進展與聆訊日期通知,但他故意選擇不對指控提呈答辯,也不對起訴人索討賠償一事做出回應。
在決定賠償金額的過程中,法官考慮了多個因素,包括兩名部長是我國服務已久的內閣部長,並且是具備最高誠信的國家領導人之一,同時李顯揚是有地位和知名度的公眾人物;根據過往判例,這兩個因素可讓法庭定下較高的賠償金額。
另外,法官指出,李顯揚所發的臉書貼文吸引了許多人的關注,並且在新加坡廣泛被報道。李顯揚事後拒絕道歉或撤下貼文的行為,也是法庭決定加重賠償的理由。
在參考其他誹謗政治人物的判例後,法官最後決定諭令李顯揚賠償個別部長15萬元的一般損害賠償(general damages)和5萬元的加重賠償(aggravated damages),外加5萬1000元的訟費。博客梁實軒與“網絡公民”主編許淵臣過去涉誹謗時任總理李顯龍的案子,分別在2021年被裁決賠償13萬3000元和21萬元。
這起官司源於李顯揚去年7月23日在臉書公開發出構成誹謗的貼文。兩天後,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援引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令(POFMA),對他發出更正指示,指該貼文包含三處不實,其中兩處與兩名部長租住萊道路黑白洋房有關。
7月27日,尚穆根和維文分別在臉書發表題為“李顯揚的誹謗性言論”的貼文,要求李顯揚道歉、撤回指責,以及支付2萬5000元的賠償金,並準備把賠償金捐給慈善機構。
李顯揚沒有道歉,也沒有撤下貼文。他兩天後回應稱,尚穆根和維文誤解了他的話,他從英國發出的貼文並沒有斷言尚穆根和維文因腐敗或個人利益,而讓土地管理局給予他們優待。他也稱,如果尚穆根和維文認為他們確實有理,就應在英國起訴他。
律師:獲判賠償方可申請執行判決
受訪律師指出,即使對方不在新加坡,或不願做出賠償,獲判賠償的一方仍可以向法庭申請執行判決,查封與變賣債務人在新加坡的資產,例如汽車、房地產,甚至是房屋裏的物品。
江祐賢律師(Cairnhill Law)告訴《聯合早報》,在法庭發出裁決後,獲判賠償的債權人可向新加坡法庭申請執行判決(enforcement order),讓法庭的執達吏(bailiff)查封債務人(被判做出賠償的一方)在本地的動產和不動產。執達吏會變賣這些資產,之後把可發放的款項交給債權人。
如果知道債務人的銀行户頭號碼,債權人也可以用該銀行户頭號碼申請扣押户頭裏的款項。另一個方法則是向法庭申請讓債務人破產。
倘若債務人在新加坡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額賠償,黎鴻業律師(Union Law)指在這情況下,債權人可考慮到債務人擁有資產的其他國家,申請執行新加坡法庭的判決,但必須按照當地法律和法庭程序做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