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布減持新規 可責令違規減持者上繳價差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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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股份減持行為,中國證監會發布減持新規,提出可責令違規減持者購回並上繳價差。
據中國證監會官網消息,中國證監會星期五(5月24日)發佈《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旨在解決減持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保留大股東減持預披露要求、“爬行”減持即每三個月的減持比例限制等,進一步規範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減持行為,嚴格防範各類“繞道減持”等行為。
《辦法》增加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披露義務,要求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與大股東共同遵守減持限制;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破發、破淨、分紅不達標等情形下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減持股份。
《辦法》也防範繞道減持,要求協議轉讓的受讓方鎖定六個月,明確因離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後各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禁止大股東融券賣出或參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限售股股東融券賣出等。
《辦法》還明確對違規減持可以採取責令購回並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的措施,列舉應予處罰的具體情形,還強化了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的義務。
此外,《辦法》還明確大股東在重大違法情形下不得減持,增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約束。如大股東違法違規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被處罰後六個月內不得減持;公司涉及違法正被立案調查或在被處罰後六個月內,或者在被交易所公開譴責後三個月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減持等。
《中國證券報》引述業內人士分析,作為史上最嚴減持新規,《減持管理辦法》的發佈將會降低市場大規模拋售風險,夯實市場長期穩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