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佈國企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公開發表反對中共領導等文章將開除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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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從9月起實施《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明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數十種違法行為及處分規則,其中包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若散佈有損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言論、公開發表反對中共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演説等,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情節嚴重的會被開除。
據新華社星期二(5月28日)發佈的消息,中國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簡稱《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七章52條,包括明確處分工作原則、適用對象範圍,規範處分的種類及適用、細化國企管理人員違法行為,及健全國企管理人員處分工作監督制約機制等五項內容。
在處分工作原則方面,《條例》明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工作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給予處分堅持公正公平,集體討論決定;堅持寬嚴相濟,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堅持法治原則,依法保障國企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人員合法權益。
《條例》明確了適用對象的範圍。沿用監察法實施條例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界定。規定國企管理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違法的國企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國家對違法的金融、文化國企管理人員追究責任另有規定的,同時適用。
對於如何界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中國司法部、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負責人就《條例》答記者問時具體列出:一是在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二是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三是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准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條例》具體細化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章規定的有關違法行為具體化為51項違法情形,並明確相應的處分。
其中包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若有散佈有損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言論,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中共建設有關決策部署,在對外經濟合作、對外援助、對外交流等工作中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等行為之一,將被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條例》明確,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説、宣言、聲明等的,將予以開除。
《條例》中寫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若有違反規定的決策程序、職責權限決定國有企業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挪用本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財物、客户資產等;以及違反規定,個人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進行投資入股等營利性活動等行為之一,將被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條例》也涉及對超提工資總額或者超發工資,在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方面超過規定的標準,以及變相公款旅遊等行為,做出相應處分規定。
《條例》指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分,包括:在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包庇同案人員;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