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行政院今擬對立法院職權修法提出複議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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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法案,相關函文星期三(6月5日)送抵台灣行政院。行政院在星期四(6日)更新今日院會議程,並認為上述條文全部窒礙難行,擬在討論通過後提出複議。
綜合台灣《聯合報》和台視新聞網等報道,台灣立法院星期三將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和“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兩案送至行政院。台灣行政院長卓榮泰隨即指示政務委員林明昕儘速邀請學者專家,詳細審視、討論條文,並研議是否依照憲法程序提出救濟。
行政院星期四新增院會議程,內容為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5月28日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兩案的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複議。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複議。
規定也指出,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複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複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複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一半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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