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徵求意見:健身美容教培等經營者捲款跑路構成欺詐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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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方計劃明確預付式消費中幾種無效的霸王條款,並將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不按照約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務,又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的做法,列為欺詐行為。
綜合央視新聞和中國之聲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星期四(6月6日)發佈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6月20日。
徵求意見稿規範的預付式消費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髮、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交易方式。
根據徵求意見稿,法院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認定六種格式條款無效,即涉及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權利、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後不補辦、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免除經營者瑕疵擔保責任和損失賠償責任,以及排除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格式條款。
經營者存在虛構或者誇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通過虛假折價、減價、價格比較等方式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以及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經營,既不按照約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等行為的,經營者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徵求意見稿也提出,消費者不瞭解商品和服務信息的,預付款後七日內可申請無理由退款。
據報道,在消費者購買了預付卡後,遭遇經營者“遷店”“轉店”“捲款跑路”“套路營銷”或者“惡意逃債”等等情形引發大量糾紛。
不少中國消費者也曾遇到過,購買商品和服務預付充值,實際消費時卻發現服務“縮水”;或是商家承諾預付卡“退款自由”,消費者申請時卻被以各種理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