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女童遭拐15年 被告監禁四年十個月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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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廣東一名女子4歲遭人拐走,15年後在警方的幫助下與父母團聚,被告據報被當地法院判處監禁四年十個月。
綜合澎湃新聞和極目新聞報道,被拐女子蔡佳玲2008年在深圳一座商場遭女被告張某君拐走,蔡佳玲的家人因此踏上了漫長的尋親之路。張某君拐走蔡佳玲後,將她帶到四川廣安,並交給家裏80多歲的親人帶養。
據報道,張某君對這個千里迢迢拐回來的孩子並不上心,小佳玲吃也吃不好,有時還會被打罵。即便是這樣,小佳玲卻十分爭氣,初中時在校成績優秀,還考上了縣內重點高中。
警方2023年3月通過DNA比對等技術,成功比對到了在四川廣安生活讀書的蔡佳玲的信息,將蔡佳玲找回,一家人才得以團聚。張某君2023年3月被警方刑拘。
蔡佳玲的父親蔡興全稱,女兒告訴他,她在被警方採血之前就懷疑過自己的身世,心裏一直有個問號,但一直被隱瞞。警方採血之後,她被撫養人告知是“父母不要”的,是在深圳被撿到的。
蔡興全説,他不理解張某君為何拐走小佳玲,在拐走孩子之前,她已經有一個比佳玲大的兒子,並不缺孩子。
澎湃新聞引述蔡興全提到的信息報道,深圳市龍崗區法院星期二(6月18日)對女童被拐15年案作出一審判決,張某君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四年十個月。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張某君賠償45萬元(人民幣,下同,8萬3900新元)。
蔡興全説,張某君拐騙兒童的行為給孩子及其親生父母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希望法律嚴懲張某君。他們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張某君索賠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8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