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向新加坡客户非法放貸 44歲本地男子被判坐牢罰款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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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非法放貸團伙工作,在中國和泰國經營以新加坡客户為主的放貸生意,男子一步步爬上“頭家”位置,14年裏賺取50萬元的分成利潤,現在換來牢獄之災。
被告黃國森(44歲)是新加坡人,他早前承認七項牴觸放貸人法令的罪名,星期五(6月21日)在國家法院被判坐牢51個月,以及罰款49萬5000元。由於被告無法繳付罰款,須額外坐牢33周代替。
經前同事介紹 到深圳從事非法放貸
案情顯示,2006年,被告一名前同事聯繫上他,推薦他到中國工作。當時無業的被告同意了,隨即到中國深圳為一名叫阿仁的男子工作。
阿仁是非法放貸團伙的“大頭家”,被告就負責尋找在新加坡的借貸人。被告每天會工作五小時,撥打150通電話,月收入為2000元。
2008年7月,被告晉升為“阿窿”,獲授權可自行決定低於2000元的放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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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年底,團伙收到風聲,指警方正在搗破非法放貸活動。在團伙的指示下,被告搬到泰國曼谷,並在那裏繼續經營放貸生意。
被告2010年返回中國,他當時除了領取月薪,也可享有高達20%的利潤分成,月收入為3000元至5000元。
庭上透露,2014年年底,阿仁提拔被告為“頭家”。身為”頭家”,被告要負責管理三個“阿窿”,也須要記錄他們每日的貸款數額。被告此時可分得高達60%的利潤,月薪介於1萬元至1萬2000元。
2019年,阿仁被警方逮捕,被告隨即停止放貸生意。警方那時也發出緊急公報(Police Gazette)通緝被告。
為讓女兒回國讀書 被告決定自首
當時,被告選擇繼續留在中國,直到想讓兩名女兒在新加坡讀書,便決定回國自首。2023年11月,他回返新加坡,這時才被警方逮捕。
根據法庭文件,在2006年至2019年,被告從非法放貸活動中獲得約50萬元的分成利潤。
控方指出,被告所做生意,背後有團伙操控,而此案也涉及跨國因素。考慮到被告的犯罪時長和利潤數額,建議法官判被告坐牢至少54個月,以及罰款50萬元。
據報道,同樣涉及放貸生意的“頭家”陳耀光(46歲,新加坡籍)早前認罪後,被判坐牢13個月又兩週,以及罰款6萬9000元。他在中國深圳經營新加坡的放貸生意,三年裏賺取逾23萬元。(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