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學男生見義勇為被打成重傷 法院:施暴者和校方需負賠償責任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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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學一男生見義勇為,卻被打成重傷。法院經審理後,判處施暴者及其父母和校方要負起賠償責任。
上海靜安法院上星期五(6月21日)在官方微信公眾發文,通報所審理的一起校園暴力致見義勇為者受傷案。
根據通報,小豪、小龍和小明均是上海某中學八年級學生。2021年4月,小龍與小明在課間休息時段發生口角爭執,遂將小明擊倒在地後騎坐在小明脖頸處,持續用拳擊打小明。此時路過的小豪見狀,立刻想找老師制止,但班主任不在教師休息室內,便上前試圖拉開小龍,誰知小龍突然回身,揮拳擊中小豪的左眼。學校老師隨即將小豪送至醫院,小豪被診斷為繼發性青光眼,瞳孔散大。後經專業機構鑑定,小豪左眼外傷,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
小龍母親事後墊付了1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1864新元)後便不再理會。但小豪僅醫療費就花去了3萬餘元,並還面臨眼睛損傷無法恢復、視力下降、後期需定期治療。小豪無奈向靜安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龍及其父母和上海某中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1萬餘元,並認為小龍及其父母應承擔主要責任,上海某中學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也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小龍及其父母認為,小豪是一名年僅15歲的學生,面對該突發事件應該尋求老師幫助,不應獨自制止打架行為,因此小豪也存在過錯,應當自行承擔40%責任,學校承擔30%責任,小龍及其父母僅應承擔20%至30%責任。
上海某中學認為,校方不應當承擔責任,直接導致小豪受傷的是小龍,並非學校;發生此次打鬥的時間很短,事件發生後校方已第一時間帶小豪就醫,校方在事情發生和處置上並無過錯。
靜安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原、被告陳述及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本案侵害事實由限制行為能力人小龍直接導致。事發時,小龍作為一名八年級學生,應當具備一定的辨別是非和控制情緒的能力,卻在課間對同學小明實施毆打,並對出面勸阻的小豪揮拳相向,行為衝動,未計後果,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法院指出,小豪面對校園暴力,能夠出手製止,幫助同學,不僅並無過錯,還應予以褒揚。小龍因瑣事在課間休息期間毆打同學,未有老師發現並予以勸阻,上海某中學作為專業的教育機構,未對課間加以必要的嚴格管理,未及時發現和防止學生間的衝突加劇,導致本案的後果,故認為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也應對本案的後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小龍及其父母承擔70%賠償責任,上海某中學承擔30%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小龍及其父母在扣除已墊付的錢款外另賠償小豪12萬餘元,學校賠償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