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 不再使用“傷害民族感情”表述 |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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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綜合訊)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將不再使用“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主觀色彩較強的表述。
綜合《人民日報》和《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星期二(6月25日)召開,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的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此前的會議對該修訂草案進行初次審議。相較於修訂草案一審稿,二審稿作出多處修改。
沈春耀介紹,修訂草案關於“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觀色彩較強,各有各的理解,其含義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執法中不易把握,擔心執法中會損害公眾的正當權益和正常生活。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執法需要,此次審議的修訂草案不再使用此表述。
中國去年宣佈修訂有“小《刑法》”之稱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擬將“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言行列入處罰範圍,但因未對何謂有損民族精神、傷害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物品或言論等做出具體法律界定,在社會輿論上引起爭議,被質疑是典型的“口袋罪”,容易給執法者拿來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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